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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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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暂行规定
(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   二OO六年六月六日)
作者:中国银行业协会    点击数:644    更新时间:2006-6-6    文章录入:admin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及《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着提高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和规范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管理的宗旨,建立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以下简称认证制度)。
    第三条认证制度遵循统一规范、社会公认、国际可比的原则。
    第四条认证制度由“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认证委员会)领导实施。认证委员会下设“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办公室”(以下简称认证办公室)。专家委员会是实施认证制度的专业咨询机构;认证办公室是实施认证制度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是中国境内银行业的基本从业标准。
    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分类设置,统一管理,分步实施。
    第七条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实行证书管理。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拥有银行相关专业知识、技术和能力的证明。
    第八条资格证书通过考试和资格审核取得。资格证书实行年检制度。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面向银行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开放。
    第十一条资格证书在中国境内有效。条件成熟时,可实行国际互认。 
    第十二条  本规定实施细则和相应工作规则由认证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的修改权、解释权归认证委员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1月审议通过)
作者:CBA 文章来源:中国银行业协会点击数:9608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管理,根据《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达到中国银行业从业相关的知识、技术和能力的证明。
第三条资格证书分公共基础证书和专业证书。公共基础证书是银行业所有人员应具有的从业资格证明;专业证书是银行业相关专业岗位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第四条资格证书由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认证委员会)统一管理。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办公室(以下简称认证办公室)在认证委员会领导下,负责资格证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证书的取得
第六条证书的获得办法和程序:
(一)参加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相应科目的考试并取得通过的成绩;
(二)提出证书申请;
(三)通过资格审核;
(四)已获得公共基础证书方可进行专业证书申请;
(五)认证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认证办公室根据银行业从业人员所在机构提供的从业岗位和职业操守的相关证明进行资格审核。
第八条  对同时符合第六条和第七条条件者,由认证委员会颁发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九条  凡非银行业从业人员参加资格认证考试并取得通过成绩的,由认证委员会颁发银行业从业人员考试成绩证明。考试成绩证明2年有效,在有效期内均可提出证书申请。
第三章资格证书的年检
第十条资格证书自颁发日起每2年进行一次年检。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向认证办公室申请年检。
第十一条认证办公室建立从业人员证书管理数据库,进行证书公示和证书年检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办理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年检手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从业期间无违规违纪记录;
(三)完成规定学时的年度继续教育;
(四)遵守认证委员会资格证书管理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资格证书年度继续教育是资格认证办公室组织的或认可的相关培训,年度继续教育的内容及要求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在规定时间内未在认证办公室办理年检手续的、以及年检未通过的,其资格证书将自动被注销。
第四章罚则
第十五条对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将被注销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证书考试。
第十六条对转让、涂改资格证书者,一经发现,认证委员会将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并报相关部门和机构备案。对伪造资格证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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