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区航标效能验收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区航标管理机关对各类航标效能验收条件、验收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沿海水域、通海河口以及相关陆域新建、改建、调整各类航标的效能验收。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696 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
GB 12708 航标灯信号颜色
GB 15359 中国海区灯船和大型浮标制式
GB 16161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形状显示规定
GB 17381中国海区视觉航标表面色规定
GB/T 20068 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的技术要求
JT 377 沿海无线电指向标-差分全球定位系统播发标准
JT/T 731 海区航标维护固定建(构)筑物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航标用户定义中括号太多,括号内的只是一种举例,建议取消
user of aids to navigation
航标的助航服务的对象。主要是船员、引航员,还包括港口方(港口管理方、建设方、经营方、船舶经纪人、代理等)、有关机构(航道管理机构、海事局通航管理部门、海上建筑物管理机构、海上娱乐组织等)以及一般组织(包括因航标的环境影响或文化遗产价值而相关的组织)等。
航标技术测定 field test of aids to navigation
对新建、改建或调整后的航标系统进行全部或抽样的现场测试,以检测所设航标的技术性能是否符合航标设计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航标效能 efficacy of aids to navigation
所设置航标的助航服务和其他相关功能的总和,具体表现为由于提供助航服务所带来的船舶航行的便利、安全风险的降低、营运效率的提高、以及船舶污染水域环境风险的降低。
4 海区航标效能验收条件
航标效能验收应具备以下的条件:
a ) 按照设计和航标管理机关的审批要求,航标建设完毕;
b) 资料齐全,一般应包括:航标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文件、航标设计文件(包括图纸资料)、航标技术履历资料、预验收资料、施工总结报告(包括航标现场施工和竣工图片)、主要航标器材产品合格证书、质保书、航标维护方案;
c) 航标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维护等相关单位,对航标和资料进行预验收。
航标建设单位在完成预验收后,认为所设航标已符合航标效能验收条件的,可向航标管理机关提交效能验收申请。
5 海区航标效能验收方法和要求
效能验收方法
航标效能验收活动由航标管理机关组织,一般由航标用户、航标建设单位、航标设计、施工、监理、维护等相关单位的代表参加。航标效能验收应成立航标效能验收组负责航标效能的验收。航标效能验收活动分为技术测定和评估两个部分。
技术测定
视觉航标
视觉航标技术测定一般要求选择符合设计规定的大气透明系数条件下的晴天进行,不满足规范或设计规定要求时,应作出说明并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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