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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为本,取信于民”是社会主义法治与德治对法官的基本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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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为本,取信于民”是社会主义法治与德治对法官的基本要求 .doc“诚信为本,取信于民”是社会主义法治与德治对法官的基本要求
[“诚信为本,取信于民”是社会主义法治与德治对法官的基本要求]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本着善意、诚实的态度,即讲究信誉、恪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等,“诚信为本,取信于民”是社会主义法治与德治对法官的基本要求。
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表现是:(1)不为欺诈行为;(2)恪守信用、尊重交易****惯;(3)不得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4)正当竞争,反对垄断;(5)尊重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等等。
诚实信用原则是社会公德的直接法律化。它既是一种职业道德,也是市场经济中保护民事主体自身的信誉,从而赢得市场和消费者的必要条件。在民法基本原则中,其属于帝王条款。
近些年来,报纸和电视台揭露一些掺假的不法商业行为,诸如新棉掺旧絮,乃至整块砖石;生猪大注水,增重20公斤;毒米、垃圾棉芯;以福尔马林等防腐剂腌制咸鱼以增加咸鱼的新鲜成色;以工业酒精冒充名酒,致人中毒死亡;劣质电器号称名牌,使人触电死亡。诸如此类,触目惊心。欺骗处处皆是,人人自危。所有这些,不禁令人疑问:诚信守信都到哪里去了﹖所有这些破坏生存环境的种种现象都唤起人们对诚信守信这一规则的回归热望,社会呼唤诚信、公正。
诚信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根本,是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宝贵资源,它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德治相互统一的内在要求。
法治,即法律自治,是一种贯彻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原则和方式。法治作为一种先进的治国方式,要求整个国家以及社会生活均依法而治,法治与人治是根本对立的,跟专制是毫不相容的,法学论文《“诚信为本,取信于民”是社会主义法治与德治对法官的基本要求》(..)。法治的基本特征在于它的公正性、正义性、合理性。社会主义法治既弘扬法律至上、崇高法制权威,又需要法律内含道德理念,并同道德相互支持,有机弥合,共同规范和引导人的行为。而诚信守信恰恰成为以社会主义法治和民主建设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重要内容的社会主义德治的紧密结合点。
现代法治的基础是市场经济,现代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作为法治经济的总的价值特征,既要求把竞争、效率和效益放到首位,又必须做到合法、合理、兼顾社会公平,因此必须充分重视和体现民主、自由、平等以及公开、公正、正义、诚信等原则和精神,才能在高度规范化的市场秩序下,有效利用人力、物力、财力。
法治与德治是相互依存、不可或缺的两种治国方式,两者的理性统一构成了宪政。诚信守信作为德治的重要内容,在其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作为法官,诚信守信是其职业及道德的基本要求
只有诚信守信,才能取信于民,这是千古不变的真理。而我们的事业,就是为人民服务,这就决定了我们应将诚实守信作为我们职业及道德的基本准则,把取信于民作为我们事业的宗旨和终级目标。
诚信守信,对一个公民而言,其基本要求系指在做人、做事和各种社会交往当中,以诚待人、以信对人,遵纪守法,恪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把“诚信”二字贯穿于做人、做事的始终,贯穿于工作、生活、经济事务的始终。
对于法官,诚信含义更显丰富,其要求更加严格。作为法官要用马列主义、***思想特别是***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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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博士
  • 文件大小52 KB
  • 时间2017-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