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处罚合议制度
规章制度卫生行政处罚合议制度(完)制度合议处罚行政卫生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到依法行政,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处罚合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所成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案件审理委员会由全体所领导及各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所长为委员会主任,副所长、纪检书记为委员会副主任,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委员会成员,委员会办公室设在xx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工作。第三条实行分级合议制度,重大、复杂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制,一般案件实行合议制。
(一)下列重大、复杂案件在行政处罚告知前和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听证)后,必须经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再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和行政处罚决定:
1、拟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
2、拟吊销许可证或批件、执业证书的;
3、需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4、涉及全县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或一定时期内的敏感、热点案件及社会影响重大,危害后果严重,涉及面广,案情复杂的案件;
5、拟罚款或没收财物金额20000元以上的。
6、案件审理委员会认为应由其讨论决定的案件或所长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二)下列一般案件行政处罚处罚告知前和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听证)后,均应进行合议,再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和行政处罚决定:
1、拟罚款或没收财物金额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由所长、主管所长与相关执法科室负责人和人员合议。2、拟罚款或没收财物金额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由主管所长与相关执法科室负责人和人员合议。3、拟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拟对当事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或没收财物金额1000元以下的,由执法科室负责人与相关执法人员合议。第四条行政处罚案件合议(讨论)由参加合议(讨论)的最高行政领导主持。合议(讨论)人员应单数组成,一般案件由相应做出行政处罚的科室召集,讨论人员不少于3人;重大、复杂案件由所办公室召集,由案件审理委员会合议,讨论人员不少于九人,必须有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和各位副主任参加。合议的案件材料,由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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