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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医源性损伤.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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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纯兵
人体损伤鉴定
第七章医源性损伤
一、医疗事故概念及相关概念
(一)医疗纠纷、医疗事故、
:(medical tangle)
在医院诊疗护理过程中,因患方对医方的工作(采取的手段,知情同
意,期望的结果)不满意,发生争执,甚至诉诸法院,要求追究某医务
人员或有关部门的责任。在事实真相查明之前统称为医疗纠纷。
这些纠纷是源于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在认识上的不同而产
生,它可发生于医院某一个或几个科室。经过客观、科学的医学鉴定,
医疗纠纷可能是医务人员之过,也可能非医务人员之过。因此医疗纠
纷可分为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的两类。
医事纠纷是一种特殊的民事纠纷

积极预防和正确处理医事纠纷,最大限度减少医疗事故对于维护医患
双方的合法权益,发展医疗卫生和医学科学事业,有着重要意义。但是,
由于医疗护理工作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医疗不可能像所有其他自然科学
和工农业、企业产品生产那样,一经人们认识规律,即可以投入批量生
产。对人体生命健康的认识、修复,是永无止境的单体认识,不可能把
一种医疗手段运用于一切人、一切疾病,使所有人终生得益。
1、医疗工作是具有特殊风险的职业,既有深不可测的理论,又具有极
强的科学实用。人体的差异、患病状况的认识和允许的时限、医疗的手
段、迫切的程度等,决定了医疗工作的难度和风险。其综合能力和水平,
为国民人口的人均年龄所体现。医务人员保护人体健康,从事救死扶伤、
延年益寿的职业活动,除因极少数医务人员对病员严重不负责任、失职
等原因而造成责任事故外,在许多情况下是很难驾驭的。
医源性的伤害有着两重性的特点:
抢救行为与危害行为、救护对象与损害对象事实上为同一主体;主
观上认真负责与事实上期望结果不能实现交织于同一作为之中;不可逆
转疾患和一线希望的抢救反映在极限的时间之内等等。
医疗实践无法要求医务人员对风险事先有一定预见,而后决定是否
实施诊疗行为,这样显然否定了带有风险的抢救行为,延误了对病人的
积极救诊时间;同时也会挫伤医务人员知难而进的负责精神,结果只能
阻碍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损害的是大多数病人的根本利益。
2、随着科学的进步,许多高新诊疗技术得到发展,新的医学领域不
断开拓,临床认识和治疗疾病的认识能力不断提高。但是,也增加
了诊疗技术操作的高要求、高风险,带来了所谓“医学进步的疾病”,
使得医疗事故发生的几率大为增加,而这种几率又与医务人能否勇
于进取、敢于承担职业风险紧密相连。这一关系若是处理不当,必
然会给医学科学、卫生、事业发展造成负面效应,最终还是损害社
会和大多数病人的利益。
3、临床上没有绝对安全的药物和诊疗措施,其本身都存在着不同
程度的缺陷或不完善之处,这也是目前科学还不能完全解决的问题。
正因为如此,这些缺陷和不完善所包含的固有的损伤性、风险性往往
隐藏在实施诊疗、护理、用药的过程中,因此成为医疗纠纷重要起因
之一。
可见,医事活动是一种特殊的科学实践活动,医患关系是一种特
殊的权利义务关系,医疗事故也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损害事件,
是不同于其他民事侵害而具有特殊性质的医疗损害事件,这就需要有
特别的法律规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调整。
:
二OO二年四月四日由国务院上式颁布,并从二O O二
年九月一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条中规定: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
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
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
根据1997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
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生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注意:如何区分一般不负责任和严重不负责任,应该全面调
查,核实情况,仔细分析,作出正确的评定。迄今尚无关
于如何划定一般不负责任和严重不负责任界限的有效规定。
(二)分类
旧标准
责任事故:指医务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
所违反的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约定俗成,各单位医护人员都应在实践中遵循的。

1、拒收、拒治危、急、重病员,或借故将其转科转院,贻误治疗或抢救时机,造成严重后果。
2 、诊断工作主观臆断,遇到问题不请示上级,或对下级的报告不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后果。
3、擅离职守,工作失职,不严密观察病情,致贻误治疗、抢救时机,造成严重后果。
4、其它如;开错手术部位,摘错器官,遗留手术纱布、器械等,其它护理不当。
技术事故:
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是指根据行为人的相应职称或相似情况下的一般水平,限于能力不及或经验不足,发生诊疗护理工作中的失误,导致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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