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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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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doc菏泽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参照《山东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修改、废止和解释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适用事项】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规章。
第四条【遵循原则】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
(三)符合本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
(四)公平、合理地界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相关部门的权力与责任;
(五)依法保障公民有序参与;
(六)具有可执行性。
第五条【规章名称】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不得称“条例”。
第六条【权限职责】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规章制定计划的研究论证、规章草案的审查,以及相关的组织、指导和协调的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或者相关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要求配合做好规章草案起草等相关工作。
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立项
第七条【立法计划】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规章年度制定计划。
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上一年度第四季度内编制完成。
第八条【立项申请】有关部门、单位或者县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于上一年10月31日前,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报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立法依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第九条【公开征集】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菏泽市政府法制网站或者书面信函的形式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征集到的立法项目建议,交付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立法计划】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研究论证规章立项申请和立法项目建议,拟订规章年度立法计划。规章年度立法计划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规章年度立法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规章项目分为计划完成项目和调研项目。
计划完成项目,应当于本年度6月30日前报送审稿;调研项目,应当于本年度5月31日前报送调研计划,并于10月31日前报送调研报告和规章初稿,未按时报送的,不得列入下一年度规章立法计划。
第十一条【调整计划】在规章年度立法计划实施中,有关部门或者县区政府认为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请示,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章起草
第十二条【起草主体】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或者几个部门负责起草规章草案;法律关系复杂的,可以确定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规章草案。
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社会组织起草规章草案。
市人民政府委托起草规章草案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确定受托人,并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三条【起草部门】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规章草案起草工作的指导;必要时,可以提前参与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起草部门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共同起草规章草案,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规章草案。
起草部门应当按照市政府法制机构确定的时限完成起草工作;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当书面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向市政府法制机构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四条【调查研究】起草规章应当先行调查研究,并可以通过网上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五条【立法听证会】规章草案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部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部门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听证会依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参加听证会的有关部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章草案,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三)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四)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规章草案在报送审查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其理由。
第十六条【起草部门征求意见】规章草案应当经起草部门负责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形成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意见时,应当附具依据和理由,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加盖本部门印章后,自收到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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