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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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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鞍山市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国家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从事各种房屋建筑、装修装饰、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及建筑构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等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鞍山市建筑工程局是建筑业企业的行业管理部门,鞍山市施工企业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审查管理
第四条凡在我市承包和经营工程建设任务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外商投资企业;联营、股份、私营企业,均需进行资质审查。
第五条新开办施工企业以及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施工营业范围发生变化,必须经资质管理部门进行资质预审后,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领照手续,再到资质管理部门办理资质审批手续。
第六条新开办施工企业资质等级一律为暂定等级,期限为两年,并且最高资质等级不超过三级。企业发生分立、成建制划出开办新企业的,按分立后重新组合的企业实际具备的资质条件分别予以审定资质等级。
第七条企业申请资质等级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代表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技术职称证件及履历证明;
(三)企业本年度及上年统计资料;
(四)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和有关文件、证明。其中新开办企业须提交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意见;无上级主管部门企业以施工企业相应的专业协会为代理主管部门。
第八条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经有关部门办理核准手续后,方可从事工程建设活动。
一个企业只能办理一个资质证书(指正本)。如果企业具有多种专业工程施工的能力,可在向资质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一个主要资质证书的同时,申请其它承包工程范围。
第九条经审定的企业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由资质审批部门发布公告。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等级证书》。企业遗失《资质等级证书》的,必须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三章资质变更管理
第十一条施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其资质条件(指企业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承包能力和建设业绩)发生变化,由施工企业资质管理部门重新审定其资质等级或施工营业范围,并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施工企业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必须在连续两年年检合格基础上,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报:
(一)企业具备上一个资质等级标准;
(二)经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申请,由市施工企业管理处批准,企业承建代表上一个资质等级的工程,其质量达到一次验收合格;
(三)企业完成两项以上本专业、本等级施工营业范围规定的上限工程,并验收合格;
(四)企业在组织结构调整中,合并、兼并其它企业后,其资质条件全部符合上一个等级标准;
(五)企业近两年无不合格工程,当年竣工工程的优良品率达到或超过行业平均水平(须由县级以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据证明);
(六)申请晋升上一等级资质的企业,必须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质量监督部门认证的如下证明文件:
1、申报晋升为一级资质的施工企业,必须完成两项以上省级或国家级优良工程,其中一项为框架结构或钢结构工程;
2、申报晋升二级资质施工的企业,必须完成一项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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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