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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情况调查讲解材料.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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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情况调查讲解材料.doc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情况调查讲解材料
一、调查标准时间:
本次调查的标准时间点为2008年12月31日24时。
二、“独生子女父母”的解释
是指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该子女既没有同胞兄弟姐妹,又没有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也没有收养的兄弟姐妹和与其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调查对象:
调查对象为本省户籍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下同),(经请示省人口计生委,对“村改居”的城镇居民,可作登记。如果“村改居”已超过4年,原来这些独生子女父母享受80元已经到期,这些人员就要登记;如果还不满4年的,待享受满4年后再按城镇居民标准发给。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后由城镇人口迁回农村的农村居民,这些人现暂不作登记,待实施以后再由省人口计生委决定),并且符合以下年龄阶段的独生子女父母:
(一)至2008年12月31日24时,男性年龄在53-59周岁之间(出生于1949年1月1日至1955年12月31日),女性年龄在48-54之间(出生于1954年1月1日至1960年12月31日)。对这些人员,我们要注意以下情况:
1、这部分人员适用于2009年1月1日实施的《条例》奖励范围
,男性为60周岁,女性为55周岁;
2、关于子女部分死亡后仅存活一个的:若该夫妻曾生育过两个或是以上的(含双胞胎、多胞胎),且有两个或以上子女同时存活过,现只有一个子女的,不属于独生子女父母;
3、关于收养的:夫妻双方未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该子女可视为独生子女,但所收养子女在被收养前有其他血缘关系的兄弟姐妹除外。即以“独生子女父母”解释的内容甄别;
4、如果在2008年12月31日24时点前,男性达59周岁,意味着在2009年度就进入了60周岁的年龄段;同样,女性在这一时点前达54周岁的,也进入55周岁的年龄段。调查表中的“年份”和“年龄”均以年度为单位,不具体考虑调查对象的出生月份和日期,因此,1949年整个年度内任何月份出生的男性,都视为在2009年度“年满60周岁”;
5、如果这些人员在2009年1月1日之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2002年的《条例》规定领取了奖励金的,在新增表“备注”处说明已兑现;
6、此类人员,新《条例》规定:没有登记结婚或已登记结婚,但没有生育子女的,均不属奖励对象,不给予登记;
7、此类人员登记在表一,汇总在表三(为方便统计,可以设置每个年份一张表格-表一,即2009年-2015年达到退休年龄,在入户时按年份的表格登记对象)。
(二)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设定1933年为上限,主要是为了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相衔接)
至2008年12月31日24时男性年满60周岁及以上,即出生于1933年1月1日-1948年12月31日;女性年满55周岁及以上,即出生于1933年1月1日-1953年12月31日,终身只生育(含收养)一个子女或无子女的退休职工,以及终身只生(含收养)一个子女或无子女的无单位人员(包括无业、失业以及个体从业人员)。对这些人员,我们要注意以下情况:
1、登记这种情况的人员,须符合2002年实施的《条例》规定,且男性年满60周岁及以上,女性年满55周岁及以上;
2、实质要件:(1)终身只生育(含收养)一个子女或无子女的退休职工;(2)终身只生育(含收养)一个子女或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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