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审批事项.doc
非公募基金会变更登记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核准
1、《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00号)
2、民政部《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民政部令第26号)
3、省民政厅《关于将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下放的意见》
基金会的名称、住所、类型、原始基金数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化。
基金会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应依照章程履行程序,召开理事会会议对变更事项进行决议通过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时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变更章程
1.《社会组织变更登记表》(S002表,所有与会理事须签名);
(新章程首页和尾页需盖公章另加盖骑缝章,旧章程右上角盖有“民间组织核准专用章”,变更法定代表人不需提交此项材料);
二、变更名称
1.《社会组织变更登记表》(S002表,所有与会理事须签名);
(新章程首页和尾页需盖公章另加盖骑缝章,旧章程右上角盖有“民间组织核准专用章”);
3.《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三、变更住所
1.《社会组织变更登记表》(S002表,所有与会理事须签名);
(新章程首页和尾页需盖公章另加盖骑缝章,旧章程右上角盖有“民间组织核准专用章”);
3.《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4 .变更后新住所使用权证明(自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或买卖合同复印件;非自有房产的,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或新住所的产权所有者无偿提供使用的证明)。
四、变更业务范围
1.《社会组织变更登记表》(S002表,所有与会理事须签名);
2..新章程草案和旧章程复印件(新章程首页和尾页需盖公章另加盖骑缝章,旧章程右上角盖有“民间组织核准专用章
”);
3.《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五、变更原始基金数额
1.《社会组织变更登记表》(S002表,所有与会理事须签名);
(新章程首页和尾页需盖公章另加盖骑缝章,旧章程右上角盖有“民间组织核准专用章”);
3.《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六、变更法人代表
1.《社会组织变更登记表》(S002表,所有与会理事须签名);
2.《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3.《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登记表》(S011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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