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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doc


文档分类:医学/心理学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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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杭州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156号)和《关于下发浙江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及各部门工作职责,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以及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或打着医学科研、军队、武警的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的非法行医行为。
(二)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清除医疗机构中的假医生。
(三)查处医疗卫生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
(四)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五)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行为。
二、专项行动职责分工
(一)卫生行政部门
1、负责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无任何行医资格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2、负责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
3、负责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
4、负责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
5、负责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6、负责查处未经备案核准的义诊活动。
其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依法进行查处。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
1、共同负责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
2、共同负责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临床医疗服务项目的行为;
3、共同负责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
4、共同负责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三)科技行政部门
负责在职责范围内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规范杭州市医学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前置审批工作,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工商局、民政局查处违法从事诊疗活动的科研机构。
(四)公安机关
1、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犯罪行为;
2、查处抗拒执法行为,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要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求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等部门配合。
(五)监察机关牵头负责
1、对贯彻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力,违法违规审批,造成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医疗秩序混乱、非法行医问题严重的地区,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地方行政领导的责任;
2、对本次专项行动中,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的案件线索,以及医疗机构等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要求卫生、科技、人口与计划生育等部门配合。
三、组织领导分工及任务
(一)杭州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 市卫生局滕建荣副局长
副组长: 市科技局楼健人副局长
市公安局陈国元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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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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