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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害公共安全罪.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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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2003年9月26日,广州某激光医疗中心负责人古某通过安装放射源报复同事,致使75人受到放射源伤害,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03年某化肥厂工人华某因对工资奖金的发放不满,点燃厂房的化肥袋子,致使大火曼延烧死烧伤26人,经济损失达900多万元,以放火罪被处死刑
2002年,河北人靳某因家庭琐事同他人发生矛盾,用自***引爆三栋居民楼,致108人死亡、5人重伤、8人轻伤,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以爆炸罪被处以死刑
2000年,钱某为防自己种的西瓜被盗,明知存在危险,仍私设电网,致1人死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处10年有期徒刑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概念与特征
(一)指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教材第二种观点)
甲见高某等4名女工下班后去联碱车间浴池洗澡,便伺机报复。约20分钟后,甲估计高某等人已开始洗澡,便将已经调好的通往浴池的大蒸汽阀门加大开放数圈,又将通往浴池的冷水阀门关闭,致使浴池内水温气温急剧上升,浴池内沸水四溅,蒸气弥漫。正在洗澡的高某等4名女工不顾一切,赤身***摸索着从门口与窗户爬出,但均被严重烫伤。
甲的行为是故意伤害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
对“不特定多人”的理解
行为侵犯的对象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事先既无法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
行为的危险性或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和增加
行为有随时对多数人权益造成侵害的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针对特定的人或物实施侵害但危害到不特定多人的权益如何认定?
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用爆炸、投毒、放火、决水等危险方法侵害特定对象但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如何认定?
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研析
1、甲针对的侵害对象是特定的(高某)
2、甲采用的方法是极其危险的
3、甲实施犯罪行为的地点是厂公共浴池,甲无法控制其实施犯罪前或期间其他人进入该区域
4、甲的行为最终致被害人严重烫伤
结论:甲虽然针对的是特定侵害对象,但其行为实施地点是一个公共区域,甲无法控制其行为的侵害程度和侵害范围,具有对不特定多人造成损害的危险性,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主观特征
包括故意、过失两种。其中当行为人故意实施某一具体的危险犯罪时,主观上须要对行为的危险性有认识,如果缺乏这一认识要素,则排除故意的可能,根据具体情况而成立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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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