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我国婚姻家庭法规与政策
第一节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与政策
第二节收养关系的法规与政策
第三节私有财产继承法规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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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与政策
一、关于结婚的法律规定
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一)结婚的条件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1)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2)禁止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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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与政策
(二)结婚的程序
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1)申请(2)审查(3)决定:当场予以登记
亲自: ①户口簿;②身份证;③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①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②非自愿的;③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④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⑤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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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
(一)夫妻关系
(1)夫妻的姓名权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2)夫妻的人身自由权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3)夫妻的住所决定权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4)夫妻的计划生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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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
2. 夫妻财产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1)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
约定财产制的法律效力优于法定财产制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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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
(2)夫妻相互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3)夫妻相互继承权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要注意:,也是法律确认夫妻继承权的依据;
,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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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
(二)父母子女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2)父母对子女有教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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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
(三)祖孙、兄弟姐妹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1)兄姐扶养弟妹的义务
(2)弟妹扶养兄姐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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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一)登记离婚
双方自愿离婚;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申请———审查———决定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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