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社区工作的历史演进
第一节、国外社区工作的历史发展
一、英国伊丽莎白济贫法
1601济贫法(Poor Law)
1834年济贫法(The New Poor Law)
1834年济贫法
1601年《济贫法》
救济对象:
一是有劳动能力的贫民,
二是无劳动能力的贫民,
三是无依无靠的孤儿。
救济措施:
设立教区的贫民监督官和教区济贫委员会;
建立贫民教养院、贫民****艺所等,组织贫民和孤儿****艺;
资助老人、盲人等丧失了劳动能力的人,由贫民救济院收养他们,或施以院外救济;
从较为富裕的地区征税补贴贫困地区。
后果:
实施之后,不但没有使有劳动能力的贫民自力更生、自食其力,反而使他们沦为永久的贫民。
意义:
济贫法的问世,奠定了英国乃至欧美各国现代社会救助立法的基础,开创了用国家立法推动社会保障事业的先例。
被认为是社会保障的一种雏形
1834年《新济贫法》
认为政府负有实施救济、保障公民生存的责任。
认为救助不是一种消极行为,而是一项积极的福利举措,新《济贫法》被看成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
二、德国汉堡制、爱尔伯福制
1、汉堡制(Hamburg System)
背景
内容及影响
2、爱尔伯福制
背景
内容
影响及评价
汉堡制:
将全市划分为60个区,每区设1名监督员,负责对该区贫民进行调查和救济。
市政府设立一个中央办事机构(中央办事局),联络各社会救济机构协同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的济贫业务。
规定市民对沿门乞讨者不准任意施舍。
爱尔伯福制:
分段
设赈济员
设赈济区
设中央委员会
新汉堡制
废除分段
社区负责社会福利制度的具体实施
发挥民间社会福利组织的作用
爱尔伯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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