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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最高境界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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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最高境界论文
.freelary goods),以取代西方社科界占统治地位的效用标准。所谓社会基本品,指的是人们无论追求什么样的人生价值或人生目的,都不可或缺的基本手段。罗尔斯开列的社会基本品,包括各大基本自由、机会和权力、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社会基础”等等。我们可以合理地假定,原初境况中的个人,都希望在自己即将投生的那个社会里,能够拥有尽可能多的社会基本品。另一方面,原初境况下的个人选择,本质上属于不确定条件下的决策。这里还有一个对于各种不确定前景如何排序的问题。
对于原初境况中的灵体来说,不同社会契约的选择,好比在不同赌局中作选择,只不过这里赌的是自己投生为人后的毕生命运。拿毕生命运作赌注,显然是场不折不扣的豪赌,风险实在太大,令人担当不起。而在决策理论中,这种担不起风险条件下的最佳决策准则,叫作“小中取大(maximin)”法则,即将每个赌局可能输的最坏情况列出来,从中选出一个最不坏,保险值最大的来。这就是第一个推论:一个正义的社会,必定是一个尽可能使社会中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多得好处较少受损的社会,此即照顾弱者原则。
把“小中取大”法则用于社会基本品的分配,我们可以得到两个结论:第一,只要有可能,社会基本品就必须加以平等分配,此即平等原则。想想看,假如要你把一张饼分成n块,要求使最小的那一块最大,最佳分法是什么?答案,每块饼都一般大。但有时候平等又非绝对可能的,比如权力和地位的分配,本质上就没法平等;有时候,平等尽管可能,却是不好的。比如收入和财富完全平等,常常损害经济激励,结果大家共同受穷。假如承认一定不平等,容忍一定贫富差距的话,即使是最穷的人,生活也会比共同受穷时强。5考虑到这些事实,“小中取大”法则的第二个结论就是:当且仅当社会基本品的不平等分配,有利于从中得益最少的人时,不平等才是正当的,此即差别原则。
在此基础上,罗尔斯对各大类社会基本品的性质作了详细研究,不断修正并具体化上述二原则,最后得出的正义原则如下:第一原则:每个人都拥有享受彼此相容的最大限度自由的平等权利,即平等自由原则;第二原则:社会经济不平等应当——(a)尽可能地有利于从中得益最少,处于社会最不利者的人,(b)权力和地位在机会均等基础上对每个人开放。其中,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而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
(一)平等的自由
平等的自由原则可以说构成了罗尔斯公平的正义理论的基石。在宪法民主制社会的公共政治文化传统下,当人们思考建立一种健全持久的社会合作的基本制度应当依循何种正义原则时,他们会同意,这些基本制度应当构成这样的保障:社会合作的每个成员在公平承担作的负担的同时,对于合作所产生的社会基本自由享有同任何一个其他人同样完整的一份权利;这份基本自由优先于对于同社会公职、地位相联系的经济社会利益的有差别的分配;并且,这份权利不会被为着某种目的而牺牲,不会由于自然的与社会的偶然性遭受严重挫折,也不会由于具体交易或协议的累积后果的影响而被剥夺。这种理解,罗尔斯认为,是宪法民主社会的人们对健全持久的合作安排的条件的公平的理解,引向一种关于社会的基本制度的正义原则的基本观念:只要可能,社会合作产生的所有善都要平等地分配;一种不平等的分配将是不正义的,除非这种分配将使每一个人都从中受益。
(二)有差别的,对弱势群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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