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事项前置申请材料清理汇总表.doc行政审批事项前置申请材料清理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序号
行政审批
项目名称
职权
类别
目前需要提供的行政审批
事项前置申请材料
相应设定依据
改革意见
备注
保留
取消
1
建设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需求、防空地下室及其他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及竣工专项验收
行政
许可
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审查申报表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列》第十二条依法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当将项目说明、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准文件、地质勘察报告和工程设计文件提交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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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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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报建的平面、立面、剖面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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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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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已建人防工程报废与拆除的批准
行政
许可
人防工程产权单位的书面申请报告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不得擅自拆除和改造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或改造的,必须经地(市)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者予以补建或按人民防空工程造价向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交纳补建费。
【地方政府规章】《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申请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报废,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人民防空工程产权单位的书面申请报告;(二)申请拆除或者报废的工程图纸;(三)工程所在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四)工程拆除、报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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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拆除或者报废的人防工程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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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拆除(报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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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拆除申请
行政许可
人防警报拆除申请报告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六条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战备需要建设、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由所在单位负责,使其经常处于良好使用状态。禁止擅自搬迁、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确需搬迁的,须报经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确需拆除的,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交纳补建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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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拆除设备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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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人防工程权所变动备案
其他权力
人防工程权所变动申请报告
【地方政府规章】《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关系或者工程所依附的土地权属关系发生变动时,应当办理工程档案资料等移交手续,并报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隶属关系或者工程所依附的土地权属关系变动后,其维护责任同时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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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档案资料移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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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其他权力
竣工验收报告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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