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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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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

状告律师事务所
主讲人:刘雪莲






状告律师事务所
案情回顾
1、2006年做服装生意的老易(易志学)借10万元给朋友周继成,债务已经到期但周继成不还,老易于2009年到法院起诉他。
2、同时,老易来到协立律师事务所请朱伟作自己的代理律师,并且和他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全权代理自己的官司。朱伟收了老易3万元办案费和老易10万元借据后不久就撤诉该案,于6月离开律师事务所。
3、老易找事务所算帐,得知朱伟是没有执业律师资格的见****律师。而事务所以朱伟是盗用了单位的合同和律师函为由,主张该事与律师事务所无关。
老易该怎么办呢?
本案涉及知识点
2、表见代理
1、代理
3、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指代理人(行为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向相对人(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而该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行为。
1、代理
被代理人
(本人)
代理人
(行为人)
相对人
(第三人)
内部关系
外部关系
老易
律师事务所
朱伟?
周某
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有民事法律行为,该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确立表见代理规则的主要意义就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信用与稳定,保护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而保障交易安全。
2、表见代理
被代理人
行为人
第三人
代理权
代理行为
后果承受
?
律师事务所
朱伟
老易
一般代理权限:
代理人只能进行一般性诉讼权利的代理,如代理起诉,提供证据等。
特殊代理权限:
必须有明确授权,不能仅仅笼统地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写上"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否则只能理解为一般代理。
3、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案情分析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虽然朱伟没有律师执照,无权以代理律师的身份代理老易进行诉讼活动。但当初朱伟手里的律师事务所的代理合同上盖有协立律师事务所的大红公章,致使老易相信朱伟有代理权,与其签订了代理合同。所以老易与朱伟代表事务所签订的代理合同有效,但这仅仅是作为一种律师的职务行为,朱伟并不是这个委托合同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主体是律师事务所,所以老易找律师事务所是可以的。
案情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在本案中,老易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恰恰仅写了“全权代理”,按照上述民诉意见的规定,诉讼代理人朱伟无权代理老易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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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