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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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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颁布单位】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50620
【实施日期】 19950620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籽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
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
划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
进行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本
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
划确定的机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保护区、城市水源保护区
、重要交通电力设施和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必须贯彻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
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正
确处理城市和乡村的关系。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
国的方针;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城市规划应当科学划定规划区范围,贯彻珍惜土地、保护耕
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批准的城
市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
的规定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应相互协调。
第八条省、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应把城市规划的编
制和实施作为重要职责,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规划工作

市、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
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本镇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和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
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章名】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十一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持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
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物遗
产和自然景观。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
色。
第十二条省、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分别负责组织编制本
行政区域内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城市规划
的规定要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
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
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
划。
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市或者县的
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大城市、中等城市应当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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