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国家投资
与国有企业法
第一节国家投资法
一、投资概述
1、概念
广义的投资指主体放弃现在可用于消费的价值以获取未来更大价值的一种经济活动。
狭义的投资仅指固定资产投资。
2、投资的分类
按投资对象: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产投资
按是否借助金融中介: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
按资产性质:国家投资和民间投资
按投资主体:政府投资和私人投资
按资产来源:内资投资和外资投资
按资本投向:境内投资和境外投资
3、国家投资
国家投资:是指国家或政府通过财政拨款或其他方式所实施的直接投资行为。
国家投资主体包括政府、其他财政性资金使用单位和国有企业。
4、国家投资法
狭义上仅指调整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包括流动资产投资)。
其内容主要包括国家投资政策、国家投资体制和国家投资程序、投资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国家投资法与国有资产管理法、国有企业法一起构成国家投资经营法。
5、投资管理体制
(1)管理机构:目前没有设置专门的投资管理机构,而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的投资管理体制,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投资管理工作,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分别主管中央和地方投资工作。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同时,投资还涉及土地使用、城市规划、环境影响、资金提供与使用等,因而涉及国土、规划、环保、财政等管理部门。
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续)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推动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续)
目标: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建立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
改革目标(续)
培育规范的投资中介服务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公平竞争;健全投资宏观调控体系,改进调控方式,完善调控手段;加快投资领域的立法进程;加强投资监管,维护规范的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通过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最终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第七章 国家投资与国有企业法[精选PPT]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