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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界限及其罪名适用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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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界限及其罪名适用论文.doc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界限及其罪名适用论文
.. 【摘要】围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界限及其罪名适用而展开论述:介绍了该罪名的法律特征,说明其违反我国金融业特许专属经营的规定;阐释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募集资金以及非法集资行为的区别,指出行为目的、参与主体、营利方式等方面的差异;分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扩大化的社会心理原因,警示了非理性地以刑事司法手段解决经济纠纷会激化纷争与矛盾,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民间借贷募集资金非法集资罪与非罪

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及建筑业发展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公民与组织之间的金融活动日益增多,其总量十分庞大..,因而不断由此引发各类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甚至诱发群体性事件,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也阻滞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由于法律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我国《刑法》的若干规定落后于社会转型,显得不够详尽与清晰,相关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未及时跟进,故有关部门在处理金融纠纷时难以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由于《刑法》第176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素及其司法解释比较粗略,因而容易产生理解和罪名适用上的误区,导致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名的适用有扩大化的趋势。因此,必须划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募集资金以及非法集资等行为的界限;既准确惩处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活动,又依法保护正当合法的民间融资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的活跃与发展。
1 《刑法》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
我国1979年的《刑法》未设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于资本市场的日趋活跃,金融领域的纠纷不断增多,必须及时打击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故而全国人大常员会于1995年6月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其中第七条确立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名。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该罪名列为第176条,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1998年国务院颁布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方面,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做出解释。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谓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相同的活动。当然,这一解释并不详尽具体,也不具有立法解释或是司法解释的效力。
我国对金融业实行特许专属经营,采取了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吸收公众存款这样的金融业务必须由依法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进行;否则,就是非法的。为了准确把握此罪名的罪与非罪之界限,有必要辨析法条中的下列概念:
(1)“非法”主要指:主体不合法,即不具备吸收存款资格的主体从事了该项业务;行为方式、内容不合法,即以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抬高利率做诱饵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2)“公众”是指多数人或不特定人(包括组织)。
(3)此罪的“主体”,一是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却从事此项业务的;二是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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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