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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政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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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政策指南
第一部分保障对象
一、政策依据
海曙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主要政策依据有《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0〕219号)、《宁波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指导意见》(甬政发〔2011〕107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的通知》(甬政发〔2012〕、《关于印发海曙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海政〔2012〕59号)、《海曙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海政〔2012〕63号)等。
二、保障对象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时已取得海曙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单身申请的需年满28周岁。
2、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和大榭开发区(简称市区,下同)行政区域范围内无房或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
4、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已列入城市房屋征收(拆迁)范围的,应按征收(拆迁)规定办理,征收(拆迁)安置前不再受理申请,征收(拆迁)安置后若符合申请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
5、经评估,1至2人户、3至4人户、5人以上户家庭财产总额超过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20倍、25倍的,视作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引进人才。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引进人才须是海曙区诚信合法经营企业(纳税属地海曙)或事业单位引进的中高层次人才。中高层次人才需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合同,申请前6个月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为企业的,需签订三年以上正式合同。具体分为以下3类:
(1)列入上年度《海曙区高素质紧缺人才引进资助目录》的各类全职引进人才。
(2)具有国家承认的硕士及以上学位、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高级技师的各类人才。
(3)其他符合区人力社保局认定的中高级技术人才和中高层次人才。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市区范围内无房。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在市区内无住房资助能力(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子女在市区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
3、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三)外来务工人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外来务工人员须是在海曙区行政区域内生活且与注册登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宁波市户籍的外来人员。具体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证年限: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满3年或《浙江省居住证》,且证件有效的。
(2)工作年限: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现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取得本区工商营业执照3年以上(附税务部门3年以上完税证明)。
(3)年龄条件:年龄在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
(4)信用记录: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无违法生育记录,女性持有当年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无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5)按《海曙区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评价标准》计算得分不低于规定分值,具体分值在申请公告时明确。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市区内无房。
3、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第二部分申请需提供的资料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复印件请提供A4纸规格,下同):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因服兵役和到外地就学等原因户籍未在本市的应提供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二)现住房情况资料证明:
1、承租公房的(含单位自管房、军产房和宗教产住房),提供公房租赁合同;如已参加房改还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供房改售房审批表。
2、1983年12月17日之前已实际承租私房的,提供所有权证明和租赁协议(证明)。
3、自住私房的,提供所有权证。
4、居住落政私房、代管产房的,提供私房租赁合同和当地房管部门的证明。
5、房屋征收(拆迁)的,提供征收安置协议和附件(复印件需盖征收单位公章)。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上记载的地址和户籍地址与现住房地址不一致的,需提供对应地址的房屋情况证明,包括户口迁出地住房情况证明。
7、住房转让的,应提供房产转让合同或契税证等相关证明。
8、申请人和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工作单位在市三区外的,还需提供单位所在地房改办(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未享受福利性住房政策的证明。
9、其他住房情况证明(批地建房或居住集体宿舍证明等)。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离退休的由市、区社保部门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灵活就业的由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证明,最低收入家庭需提供《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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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zhangkuan14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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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