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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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交流内容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国税发[2008]116号)
(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
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试点地区和合
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
13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70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1〕180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10)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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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政策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
告〔2012〕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项目内容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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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好处
基本规定
费用支出:企业研究开发发生的费用支出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
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其他支出应予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可
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企业研究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
件以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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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规定——补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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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规定——研究开发再理解
研究阶段开发阶段
研究结果
指为获取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并理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
解它们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
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
一般在会计处理上均费用化。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
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需要进行判断是否资本化。五个条
件是主观的判断,不是量化标准。具
体可以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
形资产,第二章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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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研发活动的税收优惠政策
1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
除50%(企业所得税
法第三十条) 2
研发设备加速折旧
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
(国税发[2009]81号)
研税
企业外购的软件,其
发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
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
(免<500万元<减半)
适当缩短,最短可为环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
2年(含)。(财税节成
优惠税率15%
„2012‟27号) 果
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交
企业年度亏损,可以易
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 环
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
节
超过5年。(国税函
[2009]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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