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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三) 2004-1-30 14:20:00 三、我国现行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一)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组成及其特点
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对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我国的宪法明确把我国实施改革开放基本国策写进了序言,同时还明确规定了国务院负责管理外贸的权力。
经过十多年(始于1983年)的努力,1994年5月12日,我国对外贸易法由8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正式通过,于同年7月1日正式生效。
我国对外贸易法是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基本法,是整个外贸制度的核心,它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许可证制度、配额关税和海关制度、关税壁垒、检验制度、两反一保制度、货物进出口制度等等。
我国外贸法制度中一个重要渊源,就是由国务院颁布的大量行政法规,可以这么说,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实施的主要依据,就是内容广泛的行政法规,其内容涉及工商、海关、商检、外汇、税收、原产地、运输等各方面。中国入世以后,根据WTO规则以及我国入世时的承诺,国务院在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及服务贸易三个领域都颁布了行之有效的行政法规。
(1)在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领域内,国务院先后颁布的主要行政法规有: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
(2)在服务贸易领域,我国政府根据承诺颁布了一系列新的行政法规,主要有: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外贸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际海运条例、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所有这些行政法规,基本上涉及到服务贸易的各主要领域,为逐步实施我国入世承诺,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与外贸有关的各部委,尤其是主管外经贸的原外经贸部,在处理外贸具体工作时,往往根据具体问题,颁布了规模专门的部门规章。这些规章的特点是:(1)可操作性强;(2)针对性明确;(3)颁布和废除都较方便;(4)与法律法规保持一致。例如,外贸代理暂行规则、关于进出口经营权管理规则以及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等。原对外经贸部会同其他相关部委关于对外经贸方面的部门规章,对维护我国外贸正常秩序,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起到了直接的推动作用。
(二)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是从建国初开始逐步建立起来的,它的发展可以分成如下三个阶段。
。在这一阶段,由于当时西方国家对中国采取封销和禁运的歧视和敌对态度,致使我国对外经济交往范围十分有限。1953年的进出口额仅为数十亿美元。当时的对外贸易立法主要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为基础,制定了《对外贸易管理暂行条例》、《进出口贸易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等法规。这些法规仅仅是作为维持和管理当时微弱的进出口的业务的基本法律依据。
。在这一阶段我国的国民经济得到了巨大的增长,我国的外贸事业更是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在这个阶段,是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逐步成型的阶段,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就是这一期间颁布并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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