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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中医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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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广西中医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68号)以及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14号)的精神,进一步做好我校勤工助学工作,建立和健全大学生服务保障制度,帮助大学生进一步了解国情、了解区情、了解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增强社会责任感,培养大学生的劳动观念,锻炼品格毅力,提高综合素质,实现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现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是指在校学生在学校的组织、指导下的一种个人输出劳务或知识,并取得报酬的社会实践活动,包括脑力和体力劳动。我校的勤工助学主要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一定报酬,用于改善学****和生活条件的行为。包括有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内的助教、助研、助管、实验室、校办产业的生产活动和后勤服务及各项公益劳动,学生从中取得相应报酬的助学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在校的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学生。第四条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生活俭朴,无抽烟、酗酒等不文明行为;
(三)积极向上,身体健康。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广西中医学院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兼任,副组长由学生工作部(处)长、学校助学贷款办公室主任、团委书记兼任,成员由教务处、财务处、科研处、后勤处、审计等部门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副书记组成。负责领导和监督校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第六条广西中医学院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勤工助学服务中心,该中心设在学生工作处,是全校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机构,对勤工助学工作进行具体的指导和组织实施。中心设有办公室、校外服务部、校内服务部、信息管理部三个部门。
第三章部门职责
第七条办公室职责:
统筹管理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的日常工作;
科学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基金;
调整、仲裁学生和用工部门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依据法律、法规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对各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建立和完善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档案。
第八条校内服务部职责:
不断开拓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科学、合理设岗;
根据岗位的设置,组织校内勤工助学的招聘活动;
选拔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人员,并对其进行岗前培训;
对参加勤工助学的人员进行考勤,拟定报酬标准;
对参加勤工助学的人员进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校外服务部职责:
开拓校外勤工助学市场,筹集校外勤工助学基金;
对校外勤工助学的单位及岗位进行论证、考察;
选拔参加校外服务的人员,并对其进行岗前培训;
对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人员进行管理;
建立和完善校外勤工助学人员档案。
第十条信息管理部职责:
及时发布和更新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信息;
根据全校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建立贫困生动态资料库;
根据岗位信息,办理岗位申请手续。
第三章管理原则
第十一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用工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和各项义务。对于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公共道德的行为,学校有责任制止,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于不遵守工作协议,不履行岗位职责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勤工助学资格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校内、外企事业单位要录用大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须经学校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学生个人到社会兼职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到校勤工助学中心办公室备案,否则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矛盾或造成不良后果,责任自负。
第十三条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要为学生人生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不得组织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容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
第十四条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影响校园管理及学校正常的秩序。禁止以宿舍为营业联系点,禁止学生个人从事各种贩卖、经商活动;禁止学生从事各种非法盈利传销活动。
第十五条学生勤工助学应与育人相结合。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应限于假期或课余时间。如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学校有权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第十六条勤工助学活动优先安排特困生、贫困生。
第十七条常设工作岗位原则上不能更换。因特殊原因需辞职或更换工作岗位,须向岗位接收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广西中医学院勤工助学退岗登记表》或《广西中医学院勤工助学换岗登记表》,学校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根据具体的情况做出处理意见后,方可离开或更换岗位。
第四章岗位管理
第十八条各用人部门可根据各自的需要,填写《广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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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