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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如何防范关联企业保证担保贷款的信贷风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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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如何防范关联企业保证担保贷款的信贷风险

农村信用社在信贷业务实践中,时常会发生关联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问题。因此,如何防范和化解关联企业保证担保的风险,保障贷款的第二还款来源,成为农村信用社风险防控的重要课题。
一、关联关系、关联企业的概念及特征
《公司法》第217条对关联关系有这样定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公司法》没有对关联企业进行明确界定。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1条表明“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一是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二是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三是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由此可见,只要具有投资关系、联营关系或控股关系的,都属于关联企业。
目前无论是按照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条件还是《担保法》相关要求,企业申请贷款,由关联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禁止依据,最多是给予风险警示。
二、关联企业担保的风险及其表现形式
(一)多头授信、多头贷款风险
部分关联企业利用的资金“循环”相互担保,分别向不同的金融机构取得授信,采取多头开户、多头贷款的方式。这样,从关联企业的整体上看,就会存在各家金融机构总的授信额度严重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的现象,当其中的某一家企业经营出现问题时,势必殃及其它关联企业,导致关联企业整体出现经营困难,尤其是农村信用社的贷款风险会明显暴露,将会产生贷款损失。
(二)资产混同风险
由于多数关联企业之间在生产、经营、财务等方面存在控制关系,有的关联企业没有自己独立的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甚至“一套班子,多块牌子”,作为保证人的关联企业做出担保和保证责任的履行与否完全取决于控制方,控制方如果恶意悬空债务,那么作为保证人的关联企业则无能为力。因为关联企业的资产往往混为一体,无法表明其资产所有权真正拥有者,如果关联企业采取交叉担保,且借款企业和担保企业不同时在一家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这种担保方式更具隐蔽性,能够避开农村信用社对其的信息监控。
(三)财务状况虚假风险
由于关联企业间交易的复杂性,农村信用社缺乏可靠的信息来源和调查手段,很难全面掌握关联企业的各种资料,难以准确判断关联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致使对关联企业的贷款业务无法准确把握。具体表现为一是关联企业为满足贷款条件,通过进行关联交易来随意调节会计报表的相关数据,通过修改借款人的财务报表,使各项财务指标符合各种借款条件;二是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投资参股,会出现资本虚增问题,可能使信贷人员误认为公司资本实力雄厚,从而做出错误的评估结论;三是关联企业客户之间相互进行担保,农村信用社很难准确判断关联企业的担保能力和担保总量,往往导致信贷风险管理失控。
(四)资金挪用风险
表现为关联企业之间资金调拨频繁,贷款用途难以监督。笔者调查中发现,由于关联企业之间错综复杂的交易行为,农村信用社很难掌握贷款的实际用途,对贷款的跟踪监测流于形式。通常做法是一笔贷款到期前,从关联公司转入一笔资金用于归还贷款,次日又重新办理一笔贷款,资金又用于归还之前所借资金。如此频繁随意的进行资金相互调剂、投资或挪用,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难以真正体现信贷资金的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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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ranf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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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