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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 民法的基本原理.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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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一编民法的基本原理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概念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二条的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具体地说,公民或法人在以民事主体身份从事民事活动时的平等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主体条件平等;(2)主体地位平等;(3)自治的平等;(4)法律保护平等。
(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这类财产关系具有如下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2)主体意思表示自由;(3)以等价有偿为原则。当然,依法成立的赠与、借用、无偿代理、无偿保管等是对民间****惯的认同和遵从,不能一概而论。
(三)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可分为静态的财产关系和动态的财产关系。
静态财产关系,又可称财产支配关系,是特定民事主体由于支配财产而形成的支配
者与社会其他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动态财产关系。动态财产关系也可称财产流转关系,指财产转让者与受让者之间因
财产转移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包括商品交换关系和遗产继承。
(四)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指人与人之间基于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不同,它以主体的人身为其发生和存在的基础,不直接体现主体的经济利益,而以人格利益为内容,并且特定主体利益只能由特定主体享有,不能与该主体分离,主体也不能宣布抛弃自己的人身利益。
具体来说,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部分。
人格关系。人格关系,是民事主体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是指自然
人和法人受法律保护的主体性要素的总称。
身份关系。身份关系是主体之间基于彼此的身份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身份”,是人
们由于血缘关系或社会活动,在其置身的社会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人除了血缘关系形成的亲属身份关系外,还可因为民族、种族、阶级、政党、团体、婚姻、职业、宗教信仰等取得一定身份。
必须注意的是,我们不能将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完全分裂开来。实际上,在民法中,对人身关系的调整往往要通过财产补偿的方法来实现。比如,当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受到侵犯时,既要使侵权人对受害人进行赔礼道歉,也要求其对受害人进行损害赔偿,包括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财产性的补偿。
第二节民法的基本性质
一、民法是私法
民法是私法,因为民法调整的是私人之间的社会生活关系,并以平等和等价有偿为原则。换言之,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属于市民社会中的关系,具有非权力性;而其调整方法也为对等补偿性,有别于公法的惩戒性和威慑性。
我国《民法通则》第二条也肯定了我国民法的私法性质,指出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正是市民社会中所产生的具体生活关系的正确表述。
强调公私法划分,进而确认民法的私法性质,不仅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大成果,也是现代法律的基本原则。确认民法的私法性质,在理论上有利于确认公民的民事权利不受侵犯,在实践中有利于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及诉讼时的法院管辖及救济程序。
二、民法与商法的区别
民法与商法在立法体例上有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之说。有些国家分别颁布民法典和商法典,而有些国家则采取民商合一的方法,即仅有一部民法典,并在其中同时规定民法和商法的内容。我国是采民商合一体例的国家,而德国、法国和日本等国家则采取民商分立的体例。
就民法和商法的调整范围来说,其区别有:①民法调整一切平等主体之间所有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商法则只调整至少有一方为商事主体的商事关系;②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非营利性的等价有偿的财产关系,而商法则只调整营利性的商事财产关系。总的说来,商法所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是民法的特别法。
三、民法与劳动法的区别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基础关系的劳动合同关系与民法中的合同法有着极密切的联系。但是,由于劳动关系中形式上的平等与实际上的不平等之间的矛盾突出,导致劳动合同一方面强调劳动纪律,另一方面又在劳动时间、劳动工资等方面贯彻保护弱小一方劳动者利益的基本原则,从而使劳动合同关系有别于民法上的一般合同关系。
四、民法与婚姻家庭法的区别
婚姻家庭法调整的是发生在亲属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有的国家将其称为民法亲属编,而民法所调整的则是发生在社会一般人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前者是后者的特别法。民法的价值取向在于发展商品经济,而婚姻家庭法的主要价值取向在于维系家庭的安定。婚姻家庭法属于民法中的身份法,其目的和应用在于维护和保障亲属间的平等地位,并起到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等弱者的权益的作用。
五、民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经济法是国家实施经济干预而形成的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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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