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建筑物温室气体排放的核查规范及指南
Specification with Guidance for Verification of
Building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试行)
2013-4-20 发布 2013-4-20 实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
前言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及建设深圳低碳试点城市和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要求,为统一深圳市建筑温室气体排放的量化、报告及核查方法,建立深圳市建筑温室气体排放的核算和报告制度,编制了《建筑温室气体排放核查规范及指南》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本文件依据GB/-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起草。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文件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叶青、刘俊跃、毛洪伟、刘正广、刘芳、刘刚、谢东、唐振忠、卢振、段凯、田智华、龙平、龚春城
引言
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是我国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重要任务,对优化能源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2011年12月,国务院印发了《“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工作方案》,要求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统计量化体系、探索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11年10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包括深圳在内的两省五市建立完整统一的量化、报告和核查体系,推动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构建和完善。
建筑物温室气体排放是我国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领域之一,也是未来城市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组成部分,控制建筑物温室气体排放是抑制建筑物温室气体排放增长的有效手段。
本文件以ISO 14064-3:2006《温室气体第3部分:温室气体声明审定与核查的规范及指南》和《建筑物温室气体排放的量化和报告规范及指南》为基础,结合深圳实际情况,制定了建筑物温室气体排放的核查方法及要求,为建筑物温室气体排放的核查提供依据。
目次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原则和流程 2
2
3
5 核查方案 3
3
3
3
6 核查实施 4
4
4
7 核查内容与范围 4
4
4
8 保证等级 5
9 核查报告 5
附录A(资料性附录)建筑物温室气体排放量核查报告框架 7
建筑物基本信息核查表 8
建筑物温室气体排放文件核查记录表 11
建筑物温室气体排放源核查表 12
建筑物温室气体活动数据核查表 13
建筑物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核查表 14
建筑物温室气体排放量核查表 15
参考文献 17
建筑物温室气体排放的核查规范及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建筑,包括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运行过程中温室气体排放的核查。
本标准所指的建筑物温室气体排放是指为维持建筑物正常运行能源消耗所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
本标准所指的温室气体主要指二氧化碳(CO2),暂不包括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和六氟化硫(SF6)等其他温室气体排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ISO 14064-3:2006 温室气体第3部分:温室气体声明审定与核查的规范及指南(Greenhouse gases-part3: Specification with guidance for the validation and verification of greenhouse gas assertions)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 Guidelines for National Greenhouse Gas Inventories)
建筑物温室气体排放的量化和报告规范及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温室气体(greenhouse gas)
大气层中自然存在的和由于人类活动产生的、能够吸收和散发由地球表面、大气层和云层所产生的、波长在红外光谱内的辐射的气态成份。
温室气体源(greenhouse gas source)
向大气中排放温室气体的物理单元。
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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