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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险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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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保险合同
本章教学目的
帮助学生了解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及其特性,保险合同的一般分类,掌握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履行及变更,以及保险合同争议处理的解释原则和解决方式。
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
一、保险合同
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一种协议
保险合同必须具备的条件
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
保险合同必须合法
保险合同的特性
双务性合同
射幸性合同
补偿性合同
主要是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
条件性合同
附和性合同
个人性合同
主要体现在财产保险合同中
双务性合同
单务合同
只对当事人一方发生权利,对另一方只发生义务的合同
双务合同
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的合同
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负有缴付保费的义务,保险人负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射幸性合同
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上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点来源于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性,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表现明显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特点是就各个保险合同而言的
附和性合同
附和合同
当事人的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作出取或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
并非保险合同全部采用标准合同形式,有些特殊险种的合同采用协商办法签订
保险合同不是典型的附和合同,而是具有附和性质的合同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
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可将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即以财产(有形或无形)为保险标的的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即以人的生命、身体或健康作为保险标的的合同。
两者的区别
合同主体不同
理论依据不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与定额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价值在合同中是否预先确定为标准
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
优点
缺点
不定值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不预先确定其价值,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估算价值、确定损失的保险合同。
定额保险合同
针对人身保险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在订立合同时,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所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案例:
有一批货物出口,货主以定值保险保险的方式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按投保时实际价值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100万元,保险金额也为100万元,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出险时当地完好市价为80万元。问: (1)如果货物全损,保险人如何赔偿?赔款为多少?
(2)如果部分损失,损失程度为60%,则保险人如何赔偿?其赔款为多少?
分析:
(1)按照定值保险的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赔偿金额,因此,保险人应当按保险金额赔偿,其赔偿金额为100万元。 (2)保险人按比例赔偿方式。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
=100×60%=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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