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消防协会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行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活动,建立公平竞争的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行业秩序,促进提高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行业质量,根据《北京市消防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在本市从事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活动的消防协会单位会员,适用本管理办法。第三条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严格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DB11/065-2010)开展检测工作。第四条北京消防协会对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会员单位实行资信管理制度。第五条取得资信证书的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北京消防协会单位会员;(二)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二百万元以上,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三)与电气防火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四)达到注册消防工程师报考条件六人以上,其中达到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报考条件的至少三人;(五)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其中取得高压电工证2人以上,取得低压电工证2人以上;(六)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七)取得国家法定机构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申请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资信证书的,应当向北京消防协会提交下列材料:(一)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资信证书申请表;(二)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三)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四)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学历证书、电工证、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经历证明等;(五)验资证明,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六)有关质量管理文件和质量管理体系证书;(七)国家法定机构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及其附表。(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七条北京消防协会对申请材料审查通过后,将组织专家评审,对申请人的场所、设备、设施等进行实地核查;对核查通过的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颁发资信证书。第八条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日内向北京消防协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遗失资信证书的,应当向北京消防协会申请补发。第九条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对本机构的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进行技术审核。技术负责人应当达到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报考条件且具有工程师以上的技术职称。第十条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合同,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达到二级以上注册消防工程师报考条件。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转包、分包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项目。第十一条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应当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第十二条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服务情况做出客观、真实、完整记录,按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项目建立并保存档案。第十三条电气防火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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