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工作培训记录
篇一:
2017年计划生育会员培训内容记录2017年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培训内容记录
一、计生育协会的性质和宗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指出:“计划生育协会是协助政府动员广大群众参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一种很好的组织形式”。概括地讲: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指出:“计划生育协会是协助政府动员广大群众参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一种很好的组织形式”。概括地讲》是我国第一部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为主要内容的基本法律。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标志着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法律地位,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综合治理人口问题提供了法律保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7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月起施行。
3.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4.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6.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7.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8.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9.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1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11.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12.为全面加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我国人口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7年12月17日作出了《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
13.《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已由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7月26日修订。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14.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15.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并与帮助群众发展经济、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工作。
16.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
17.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或者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子女应当按规定领取生育证。
18.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应当按计划生育要求落实一项有效的节育措施,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19.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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