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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石油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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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哈萨克斯坦石油法
石油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在进行石油作业方面国家管理机构的职权
第三章投资项目石油作业权的招标
第三-1章石油作业权
第四章对勘探和开采的许可
第五章合同
第六章石油作业
第七章承包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章干线管道运输
第九章保护自然环境、居民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第十章法律条款
根据1993年12月10日颁布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临时授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和地方行政长官补充权力》第一条,为了在进行石油作业时保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利益和自然资源,特颁布本命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基本概念和术语
在本命令中:
“区块”—指本部和部分位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的任一地域并作为“区块”在专门做的区块图上标明。
“内陆水域”—指湖泊,人工水库和其它地表水资源。
“开采”—指与将石油提取到地面有关的任何作业,其中包括:
建设和使用地下的和地面的工业设备和设施;
将石油提取到地面,组织和维持开采(发)井的生产过程;
石油处理和净化;
从石油中提取伴生组分,以及天然气和石油气的利用和液化。
“主管机关”—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授权的与签订合同有直接关系的国家机关。
“合同”—指承包者与主管机关之间就进行石油作业的契约。
“合同区域”—指地质和(或)矿业部门划出的,按照合同承包人有权进行石油作业的区域。
“商业发现”—指在合同区域发现一个或几个用于开发可获利的油、气田。
“许可证持有者”—指成为许可证持有者的矿产资源使用者。
“许可证”—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颁发给矿产资源使用者的在合同区域内在规定限期进行勘探和开采的许可。
“海”—指属于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部分的里海和咸海的水表面和水体及海底。
“海洋科学研究”—指与在海洋进行石油作业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油、气田”—指在任何类型的地质储层中一个或几个烃的自然聚集。
“干线管道”—指用于将石油从开采(加工)地运输到、转运到其它运输工具的转运地、加工地或使用地的由直线部分和与此相联系的地面设施、管道、遥控和通讯设施组成的工程设施。在集油状态下工作的管道不属于干线管道。
“矿产使用者”—指根据本法令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实施石油作业的任何法人或自然人、国家和(或)国际组织。
“石油”—指原油、凝析气和天然气,以及净化原油、天然气和加工油页岩或焦油砂岩后所获得的烃产品。
“石油作业”—指在陆上(河流、湖泊和其他内陆水域)和海上从事的与石油勘探、开采、地下存储、油气运输管道建设与运营等有关的所有工作。
“承包者”—指依据本法令与主管机关签订石油作业合同的自然人及法人。
“石油开发良好实践”—指完成石油作业时合理的、安全的、有效的和必要的,在世界各国从事石油勘探和开采的人们通常应用的实际石油作业。
“石油中的伴生成分”—指石油中和油田地层水中所含的各种金属的和其它化合物。
“沿海国家”—指里海和咸海(湖)盆地沿岸和对岸的国家。
“适用法律”—如果法规文件直接规定或合同条款未直接规定适用法律,则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在其它情况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法律还是另一个国家的法律作为适用法律要取决于合同条款的规定。
“天然气”—指在正常的大气温度和压力下处于气相的烃,包括湿气、干气、从湿气中提取或分离液态烃后剩余的伴生气体,和与液态和气态烃同时开采出的非烃类气体。
“勘探”—指与普查和勘探石油有关的任何作业,它包括:
地质-地球物理研究;
构造钻探;
预探井和勘探井,以及在处于勘探中的油田的工业试验工作。
“原油”—指在正常大气通过自然凝析形成的,称之谓馏出油或凝析油的液态烃。
“岸线”—指涨潮时形成的水体的岸线。确定岸线实际位置的方法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决定。
“海洋污染”—指法人和自然人在海上或在岸边从事合法活动中向海洋排放的各种材料、物质、能源或制造的各种噪音、振动及辐射、场效应对人的身体健康和海洋生态资源产生危害或造成损失和损害。
“海上设施”—指位于海上的人工建造的各种设施,包括人工岛,堤坝、各种装置以及用于在海上从事石油作业的所有固定的和浮动的设备。
“海洋保护区”或“安全区”—指谓保证人群、海洋生物资源、环境及航运、捕鱼及其它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现行的法规在海上从事合法活动的安全,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令确定的在海上设施周围的区域。
“海上环境保护最佳实践”—指在海上进行石油作业中采用国际上广泛采用的对海洋造成最低限度污染或完全消除对海洋污染的实践。
“输油管道”—指用于运输石油的管道,包括干线管道、在集油状态下工作的管道、经过管道系统运输物的净化、分离和压缩机械装置、控制和绝缘系统、电化学保护及其它管道保护设备。
“海上石油作业”—指在海上从事的勘探、开采以及油气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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