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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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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邢台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20日起施行。
市长董晓宇
2017年7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停车场的建设与管理,营造畅通、有序、文明、安全的交通环境,适应日益增长的车辆停放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在城市和城镇(以下统称城市)建成区内建设(设置)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外(含地下)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使用的车辆停放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在单位、个人的待建土地、空置场所和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设置的车辆临时停放场所,以及依法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
第四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人行便道、广场、公园、市场等公共场所停车场(临时泊位)的设置管理工作。
财政、发改(物价)、交通、工商、税务等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停车场规划建设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兼顾长远的原则,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
第六条建设停车场可以市场化形式运作,采取多元化融资方式进行。鼓励投资主体建设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停车楼等停车场地,并按照规定比例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第七条停车场设置应当制定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进行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停车场的布局、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内容,并与城市道路交通发展相协调。
已经规划的停车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九条规划新建的公共停车场,其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并按照一定比例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条新建公共停车场项目与配建停车场建设项目,未执行停车场专项规划和项目建设具体规划要求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规划行政许可。
擅自变更停车场建设规划设计要求的,工程竣工不予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已建成的办公区、商业街区、居住区、公共广场以及易拥堵区域和路段等停车场地和泊位不足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停车场有关设置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及时改造或增设停车泊位。
第十三条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区域,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城市道路、人行便道上尽可能多的增加设置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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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liangwei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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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