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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实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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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电子钟表厂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来源:互联网日期:2012-03-14
一、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连合科技电子钟表厂。住所地:广州市芳村区东氵教镇南氵教新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世田谷区7丁目4番12号。
二、一审审理及判决情况
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下称圆谷会社)于2000年9月14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其系“奥特曼”(ULTRAMAN)影像作品的著作权人,并对在中国境内制作、生产、销售和播放的“奥特曼”作品或产品拥有完全的著作权。广州连合科技电子钟表厂(下称连合钟表厂)在没有得到该社任何授权和许可之情况下,采用“奥特曼”的外观形象,擅自生产、销售“天美时”牌闹钟,其行为严重侵犯了该社的著作权,给该社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南方日报》、《广州日报》或《羊城晚报》登报向该社赔礼道歉;,赔偿该社因起诉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人民币3万元;。
一审法院查明:原告圆谷会社系日本国一家从事提供制作电影及承包电影制作等业务的公司。自1966年开始,原告陆续制作、播放了“奥特曼”系列影像作品。在这些系列影像作品中,原告创作了科幻英雄人物“奥特曼”(ULTRAMAN)形象。其主要特征为:头部为头盔形,两眼突起呈椭圆形,两眼中间延至头顶部有突起物,无眉,无发,有嘴,方耳。
2000年3月1日,原告在被告连合钟表厂处购买到“天美时”牌白色闹钟1只。白色闹钟的外观为人物造型,其人物的头部特征与奥特曼形象相近,且白色闹钟的包装盒的正面和后面印有奥特曼简笔漫画形象,并标注?nc?oTSUBURAYAPROD.?nc?,,包装盒的左面和右面印有一圆形图案,图案的中间为奥特曼简笔漫画形象,图案的外环由HERO?ULTRAMAN?M78文字组成。银灰色闹钟与白色闹钟情况大致相同。另查明,原告为本案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2500元。还查明,原告圆谷会社的英文译名缩写为TSUBURAYAPROD.。一审庭审后,原告表示放弃要求被告赔偿在日本为本案所花的公证费、鉴证费、认证费及交通费。
根据上述事实,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圆谷会社系日本国法人,其制作的“杰克?奥特曼”影像作品虽发表于中国境外,但日本国与中国都是《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下称《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按照该公约第五条之l所规定的原则,作者圆谷会社在作品起源国以外的该公约成员国中享有各该国法律给予其国民的权利。该公约第二条之1明确了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不论其表现形式或方式如何。
“杰克?奥特曼”系原告制作的影像作品,该影像作品中的主人公“杰克?奥特曼”的形象与一般人有显著区别,主要表现在其头部特征方面,是其独创性所在,因此,原告对其创作的“杰克?奥特曼”形象的独创设计符合该公约文学艺术作品的条件,可以作为一种艺术作品,依据该公约规定享有著作权并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将被告制造、销售的被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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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rjmy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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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3-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