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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波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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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波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为顺利实施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工作,逐步解决我县城镇中低住房家庭的住房困难及未享受房改政策的离退休职工和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享受廉租住房补贴家庭成员中有四人以上的家庭。根据《贵州省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荔波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申请阶段
1、申请对象:申请租赁公共住房的对象必须是在我县中低收入家庭和务工的人员享受廉租住房补贴家庭成员中有四人以上的家庭。并提出申请在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的
2、申请材料:申请租赁公共住房的家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3)家庭住房证明材料,(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承租人的省份证复印件及房产证复印件)
(4)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已婚的提供婚姻证明;
(5)公共住房租赁申请表;
(6)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当场签字的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玉屏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户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提出是否符合租赁意见后送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二、审核阶段
玉屏镇人民政府收到资料后,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提出核实意见并张榜公示10日,公示期满后将核实后的申请材料送保障部门审核。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报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提出核实意见并张榜公示10日,
三、审批阶段
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公示结果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情况、人口状况等因素,确认符合保障规定条件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向媒体、政府网站、宣传栏公示10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审批,并作为租赁住房对象进行登记,向社会公示登记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审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保障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诉。
住房保障部门按照《荔波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对经登记的保障对象家庭条件按时间顺序确认轮候次序,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况确定符合当期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户。经确认的租赁资格户须向社会公示,其余申请户将按排列次序作为轮候户,根据后期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情况分批实施配租保障。
四、确定租赁价格阶段
公共租赁住房和各项配套设施全部完工验收后,由住房保障部门和物价部门根据项目投资情况核定住房成本价、成本租金、租赁租金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公示执行。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和《荔波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租金按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费用计收。成本价包括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非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月租赁租金按维修费(销售单价×5%)加上管理费(销售单价×3%)收取。
为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工作,对公共租赁住房的部分楼层给予楼层调整优惠,另外对孤、老、病、残家庭给予优惠,
五、实施房屋租赁阶段
(1)廉租住房租赁价格确定后,住房保障部门按照房屋的幢号、单元、楼层对房屋进行统一编号,标注每套住房的租赁价格进行公示。
(2)公示期满后,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房源情况优先安排孤、老、病、残等特殊家庭选择租赁房屋,其余资格户按住房保障部门确定的轮候顺序抽签确定。
(3)抽中房屋互换的,由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到住房保障部门作出书面互换协议进行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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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