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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5670-2015信息技术设备 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规则.p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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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规则CQC12-045670-2009信息技术设备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规则Safety and patibility Certification Rules forInformation Technology Equipment 2009年9月21日发布                                                   2009年9月25日实施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前言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本规则代替CQC/RY154-2003,主要变化是:标准GB9254-1998换版为GB9254-2008;GB19483-2004代替YD/T1103-2001;调整证书有效期为4年,增加了复审要求。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主要起草人:冯晓川CQC12-045670-,适用的产品包括金融、办公电子设备,信息通讯设备及有关零件和附件,如:个人主板电脑,直流马达轴流风扇,自动取款机,现金分发机,CD-ROM/CD-RW,DVD-ROM/DVD-RW,碎纸机,削铅笔器,文件整理机(包括切割机、分类机),邮资机(含电子秤),网络交换机,网桥,网络集线器,路由器+集线器的网关,各类多媒体设备(IT),UPS电源,通信电源,UPS切换器等。基本原则是:除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以外,GB4943标准覆盖的全部整机和零部件产品。:产品型式试验+初次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产品的安全件完全相同的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认证,原则上应明确同一单元内产品的具体型号。认证时具体产品申请单元划分说明见附件1。原则上按产品型号申请认证。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生产厂的产品应分为不同的申请单元,但型式试验仅在一个生产厂的样品上进行。(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或下载空白申请书填写)(首次申请时)(CQC12--2009)、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首次申请时)、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如有)(如有),送本型号的样品。以系列产品为同一申请单元申请认证时,应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并且选送的样品应覆盖系列产品的安全要求和电磁兼容要求,不能覆盖时,还应选送申请单元内的其它产品做补充试验。,整机产品的送样数量见附件1。随整机单独检测的关键零部件/元CQC12-045670-2009信息技术设备器件送样数量以及送样要求见附件2。,有关试验记录和相关资料由检测机构保存,样品按CQC有关规定处置。)GB4943-2001《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2)GB9254-2008《信息技术设备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3)-2003《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4)GB/T17618-1998《信息技术设备抗扰度限制和测量方法》5)YD/T993-2006《电信终端设备防雷击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6)YD1032-2000《900/1800MHzT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系统电磁兼容性限制和测量方法第一部分:移动台及其辅助设备》7)-2001《800MHzT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系统电磁兼容性限制和测量方法第一部分:移动台及其辅助设备》8)GB19483-2004《无绳电话的电磁兼容性要求及测量方法》申请人可从以上标准中任选,可单独选择安全标准或电磁兼容标准。-2001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适用要求。信息技术设备的电磁兼容指标应满足GB9254-2008、-2003、GB/T17618-1998、YD/T993-2006、YD1032-2000、-2001、GB19483-2004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适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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