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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p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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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凡例 

目录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
[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
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重点做好与加快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初步建
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医疗服务监管和探索建立医疗保险谈判机制4方面政策的
衔接,我部按照《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国办函[2009]
75号)的要求,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
[1999]15号)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经过组织专家进行药品遴选,制定了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以下简称

《药品目录》),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制定2009年版《药品目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
生体制改革文件的重要举措,对于完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群众的保
障水平,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药品目

录》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2009年版《药品目录》在保持参保人员用药政策相对稳定连续的基础上,
根据临床医药科技进步与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变化,适当扩大了用药范围和提高了用
药水平。本版《药品目录》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基本医
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和强化医疗保险医疗服务

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
三、《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其中,西药部分和中成
药部分用准入法,规定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乙
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中药饮片部分用排除法,规定基金
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和目录外中药饮片所
发生的费用,具体给付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

行。
四、《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已全部列入《药品目录》甲类药
品。统筹地区对于甲类药品,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全额给付,不得再另行设
定个人自付比例。对于乙类药品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
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对于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
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参保人员使
用且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
付;不符合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

支付。
五、各地要分步做好《药品目录》的组织实施工作。甲类药品,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不再进行调整,各统筹地区应于今年12月份开始执行使用。乙类药
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按规定进行调整后,再由所辖统筹地区执行使用。
民族药和中药饮片部分,各地按现有政策继续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于
2010年3月31日前发布本地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各统筹地

区要在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药品数据库的更新工作。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乙类药品时,不得要求企业申报,不得以任
何名目向企业收取费用。对国家基本药物和仅限工伤保险的品种,不得将其从目录
中调出。对《药品目录》规定的药品限定支付范围,可以进行调整但不得取消。对
药品名称不得使用或标注商品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乙类药品调整品种应按
规定报我部备案,调整品种总数(含调入、调出和调整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品种)

不得超过243个。
七、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并按照有关规定更新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院
制剂清单,但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药品目录》或另行制订药品目录。要根据辖区
内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药品使用情况,做好《药品目录》内药品名称的对应工作,
及时更新信息管理系统的药品数据库,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统一更新
药品数据库。要按照药品通用名称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不得按商品名进行限

定,不能以药品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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