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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函(告知相关法院/仲裁机构中止法律程序用)——(民事诉讼- 其他文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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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函
(告知相关法院/仲裁机构中止法律程序用)
(XXXX)XX破管字第X号
XXX(受理有关债务人诉讼或仲裁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名称):
XXX(债务人名称)因____________(写明破产原因),XXX(申请人名称/姓名)于XXXX年XX月XX日向XXXX人民法院提出对XXX(债务人名称)进行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的申请[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的,写XXX(债务人名称)因____________(写明破产原因),于XXXX年XX月XX日向XXXX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申请。
XXXX人民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X破(预)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XXX(债务人名称)重整/和解/破产清算,并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X破字第X-X号决定书,指定XXX担任管理人。
根据管理人掌握的材料,贵院/贵仲裁委员会于XXXX年XX月XX日受理了有关XXX(债务人名称)的民事诉讼/仲裁案件,案号为XXXX,目前尚未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该民事诉讼/仲裁应当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中止,但贵院/贵仲裁委员会尚未中止对上述民事诉讼/仲裁案件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现函告贵院/贵仲裁委员会裁定中止上述对XXX(债务人名称)的民事诉讼/仲裁程序。
特此告知。
(管理人印鉴)
XXXX年XX月XX日
附:
;
;
:____________。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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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