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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检定收费标准.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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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计量检定收费规定一、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无论合格与否,被检定单位均应缴纳检定费。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如由检定机构进行修理,已收取修理费的,再次检定不得收取检定费。计量器具修理费标准,按照《计量器具修理收费标准》(鲁技监量发[1994]042的规定执行。)二、根据实际需要实施现场检定的,被检定单位应提供满足检定所需要的场所、环境条件、交通运输工具、辅助人员等相关条件,并负担检定人员的差旅费、检定设备运输工具、运输保险费及其它支出的有关费用(双方可签定相关协议)但对零售和餐饮业、出租车计价器、加油机、以贸易结算为目的的非自动衡器、医用计量器具实施现场检定不得收取检定费之外的任何费用。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周期本通知中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的检定周期执行;没有规定的,按计量检定规程执行。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抽查所进行的检定不得收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下达的计量器具产品、商品监督抽查任务,由任务下达部门拨给检定费,检定机构不得向被检单位收费。不得向农民和城镇居民收取水表、电能表、燃气表和热能表的检定费用(自愿委托除外)。五、计量检定机构对工作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由于检定机构的原因拖延检定期限的,检定机构应当按照送检单位的要求及时安排检定,并免交全部检定费;拖延70个工作日以上,按检定收费标准的2倍赔偿送检单位;需要修理的计量器具,修理时间由双方协商,不受检定期限限制;检定机构因不可抗拒原因,未能按期完成检定,经有关部门审查属实,不受以上有关规定限制,但应及时通知送检单位。六、送检单位要求出具检定规程以外的检测数据,经检定机构同意,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不超过20%的检定费七、检定收费中已包含检定证书费。丢失检定证书要求补发的,应书面提出申请并经原检定机构核实后可予以补发。补发证书的手续费标准为50元。八、被检单位应自收到检定机构缴费通知之日起30内缴纳检定费,并领取计量器具。逾期不领取者每日按检定收费标准的2%加收保管费;超过60日每日按检定收费标准的4%加收保管费;超过6个月不领取者,按无主处理。九、对乡镇卫生院、农村卫生室和经区县卫生局批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站(不含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的计量器具检定,按规定收费标准的80%收取。十、仲裁检定收费按不超过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2倍收取。校准和测试收费由检定机构和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双方协商议定。山东省计量检定收费规定一、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无论合格与否,被检定单位均应缴纳检定费。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如由检定机构进行修理,已收取修理费的,再次检定不得收取检定费。计量器具修理费标准,按照《计量器具修理收费标准》(鲁技监量发[1994]042的规定执行。)二、根据实际需要实施现场检定的,被检定单位应提供满足检定所需要的场所、环境条件、交通运输工具、辅助人员等相关条件,并负担检定人员的差旅费、检定设备运输工具、运输保险费及其它支出的有关费用(双方可签定相关协议)但对零售和餐饮业、出租车计价器、加油机、以贸易结算为目的的非自动衡器、医用计量器具实施现场检定不得收取检定费之外的任何费用。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周期本通知中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的检定周期执行;没有规定的,按计量检定规程执行。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抽查所进行的检定不得收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下达的计量器具产品、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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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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