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北京市东城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1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7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7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东城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化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5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京财国库[2004]2214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京财国库[2005]1427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区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东城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简称各单位,下同)未实行就地缴库的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政府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政府非税收入。(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二)政府性基金。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和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六)彩票公益金。指政府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财政资金。(七)罚没收入。指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执行处罚的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没款和没收物品的折价收入。(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指以各级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九)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指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集中的所属事业单位收入。(十)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指税收和非税收入产生的利息收入。第三条各单位分为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执收单位一般是主管部门所属的独立核算单位。主管部门本级、有下属单位的各级执收单位,分别视同一个执收单位管理。第四条区财政局是负责北京市东城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非税收入收缴专户,确定非税收入收缴程序,管理和监督非税收入票据,并对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第五条非税收入收缴专户按银行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第六条各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实行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直接缴库是由缴款人按照有关规定,持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有关银行(即代理银行或缴款人开户银行,下同)营业网点办理缴款,直接将应缴款项缴入非税收入收缴专户。集中汇缴是经区财政局批准,由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在收到缴款人的款项后,向缴款人开具《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并按日将所收款项汇总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缴入非税收入收缴专户。执收单位应将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信息实时传送区财政局。第七条各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并对所属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实施管理和监督;执收单位负责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地缴入非税收入收缴专户。第八条缴款人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负有缴纳非税收入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缴款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非税收入。缴款人有权向执收机关了解非税收入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及收缴管理方式的有关规定。第九条代理银行是指由区财政局确定的代理各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代理银行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与区财政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的要求,办理资金收缴、汇划清算以及信息反馈等业务。代理银行各代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营业网点必须在显著位置设立“北京市东城区非税收入收缴代收点”统一标识。第十条中国人

北京市东城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7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nhtmtr11
  • 文件大小34 KB
  • 时间2019-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