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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不同.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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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营方式股权式契约式成立时的审批期限90天45天组织形式法人型法人型或者合伙型投资回收方式在依法终止时才能收回投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先行收回投资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制董事会制、联合管理制或委托管理利润分配方式依投资比例确定在合作合同中约定(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股权式合营 %。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也要得到审批机关批准) (1)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2)合同规定分期缴清出资的,第一期出资不低于认缴出资的15%,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1)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关→不少于3人,任期就是4年(2)需要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一致通过的事项: ①章程的修改; ②企业的中止、解散; ③注册资本的增减; ④合并、分立。(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契约式合营 、合伙出资不得设定担保,如果是有限公司,外方一般不低于25% ①董事会制; ②联合管理制; ③委托管理制。 :合作期满企业固定资产全归中方所有。(三)外资企业法 (注意不是指一个外国人,而是指没有中方的资本参与),属于中国法人 、合伙、独资企业如果要将企业财产进行抵押或转让,要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机关备案 ,不超过注册资本的20%;最后一期出资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第一期出资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且不得低于认缴出资额的15% (四)总结六点共同特征 1、外方投资者可以为个人,中方则否(不能有个人); 2、企业的章程、合同均以审批为生效条件; 3、各方出资均由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资; 4、企业只能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5、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负债; 6、企业的正副董事长和正副主任应由中方和外方分别担任。该文章转载自无忧考网:w/,但是它是两种不同的投资形式,同时这两种形式又分别由两部法律来调整,一部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另外一部就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吴征:两种企业由两部法律来调整。那么,它讲的是中外,同时法律又规定对于港澳台的投资者可以参照适用这两部法律,就是到大陆境内投资的时候,搞合作企业或者合资企业可以参照这两部法律。首先,我们来谈一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这部法律是全国人大1979年颁布的,是第一部咱们国家直接吸引外资到中国大陆境内投资的第一部法律。在中外合营者的关系上,就是这种合资公司是由外方和中方双方投资建立的公司,在双方的关系上,强调了“四共”的原则,具体说呢,就是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管理、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和亏损,这是“四共”原则。至于说到合作企业,这种形式是10年以后出现的,也就是在1988年4月的时候,全国人大又制订公布了一个《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推出了一种新的引进外资的投资形式。对于投资者来说,这种合作企业形式,比合资企业就更为灵活,条件也更为宽松。它就是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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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