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专家解析国际航空运输协定.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6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6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专家解析国际航空运输协定国际航空意外险专家解析国际航空运输协定颁发部门:芝加哥发布日期:1944-12-07生效日期:1944-12-07协定本国际航空运输协定的签字国与接受国,必要的国际航空意外险少不了,为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成员国,声明如下:第一条第一节每一缔约国给予其他缔约国以下述关于定期国际航班的空中自由:(一)不降停而飞越其领土的权利;(二)非运输业务性降停的权利;(三)卸下来自航空器所属国领土的客、货、邮的权利;(四)装载前往航空器所属国领土的客、货、邮的权利;(五)装卸前往或来自任何其他缔约国领土客、货、邮的权利。关于本节(三)、(四)、(五)各项所规定的权利,每一缔约国所承允的,仅限于构成来自或前往该航空器所属国本土的合理的直接航线上的直达航班。本节所规定的权利不适用于对定期国际航班禁止使用的军用机场。在战争或军事占领地区及战时通往此等地区的补给线上,此项权利的行使须经军事主管当局核准。第二节国际航空意外险国际航空意外险上述权利的行使应按照国际民用航空临时协定的规定,在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生效后,则应按照该公约的规定。协定和公约都是于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在芝加哥制订的。第三节一缔约国给予另一缔约国的航空公司以非运输业务性经停权利时,得规定该航空公司在此经停地点提供合理的商业性服务。这一规定在经营同一航线的航空公司之间不得形成差别待遇,应当考虑到航空器的载运能力,并且在执行此项规定时,应不损害有关国际航班的正常经营或任何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第四节每一缔约国有权拒绝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在其领土内为取酬或出租装载运往其领土内另一地点的客、货、邮。缔约各国约定不订立任何协议以特许任何另一国或任何另一国的航空公司以独享为基础的任何此项,特权,也不向任何另一国取得任何此项独享的特权。第五节每一缔约国在遵守本协定的规定下,可以:(一)指定任何国际航班在其领土内应该遵循的航线及其可以使用的机场。(二)对任何此项航班在使用机场及其他设备时征收或准予征收公平合理的费用,此项费用应不高于其本国航空器在从事同样国际航班时使用此项机场及设备所缴纳的费用。如经一有关缔约国申诉,则此项对使用机场及其设备所征收的费用,应由根据上述公约设立的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理事会予以审核。该理事会应就此事提出报告和建议,以供有关国家考虑。第六节每一缔约国如对另一缔约国的空运企业的主要所有权和有效管理权属于该缔约国国民存有疑义,或该空运企业不遵守其飞经国家的法律,或不履行本协定所规定的义务时,保留扣发或撤销其证书或许可证的权利。国际航空意外险国际航空意外险第二条第一节缔约各国接受本协定,彼此间即废止所有与本协定条款相抵触的义务和谅解,并承允不缔结任何此类义务和谅解。如一缔约国已经承担了与本协定相抵触的任何其他义务时,应立即采取步骤去解除该项义务。任何缔约国的航空公司如已经承担了任何此类与本协定相抵触的义务时,该航空公司所属国应以最大努力使该项义务立即终止,无论如何,在本协定生效后可以采取合法行动时,应使该项义务立即终止。第二节任何缔约国在遵守上一节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制订与本协定不相抵触的各种关于国际航空运输的措施。任何此项措施应立即向理事会登记,理事会应即尽速将其公布。第三条各缔约国约定在建立及经营直达航班时,应适当考虑其他各缔约国的利益,以免不适当地干扰后者的地区航班或妨碍其直达航班的发展

专家解析国际航空运输协定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6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wxc6688
  • 文件大小16 KB
  • 时间2019-12-16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