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公司法银行结算合同纠纷案.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5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5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并不导致产生歧义的,不应认定为不符。跨境结算行为仅构成基础交易的条件,导致损失的直接原因在于基础交易债务人的行为,结算行为与损失之间缺乏客观、必然的联系,结算银行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文由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整理简单解析。审理经过原告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集团)因与被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以下简称某支行)发生银行结算合同纠纷,向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原告某集团诉称,2009年3月30日,其按约通过某银行有限公司分三次血汇至被告某支行500万美元,电汇申请单上标明的收款单位是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明知与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名字是不符的,既未进行解付前必要的查询,也未主动退汇,而于2009年3月31日解付。尤其是在原告通过汇出行某银行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6日、2009年4月时,被告仍对该笔资金予以结汇,致使原告500万美元被兑换为人民币进入流通领域,其中371万美元被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有并迅速转移且公司人员下落不明,无奈原告将该公司起诉至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其败诉,但此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A被外地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为由进行网上通缉,法院仅执行回129万美金。由于该公司再未有其他可以执行的财产,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0日作出(2010)某执字第195号执行终结裁定,裁定终结该案执行。由于被告严重违反外汇业务操作规程的行为,与原告巨额外汇损失有因果关系,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371万美元。被告辩称被告某支行辩称:一、被告对汇款的解付手续、解付结果完全正确元误。2009年3月30日,被告收到汇出行的三份电汇电文,电文显示的汇款额分别是180万美元、180万美元、140万美元,收款账号是381OXXXXXXXXX4274,收款人写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附言写投资款。被告根据业务规程核对了收款人的账户信息,查明该账户是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外汇管理局核准而在被告开设的外汇资本金账户,收款账号与电文中的账号完全一致,开户人就是电文中标明的收款人,账户的性质是外汇资本金账户。由于账号、开户人、账户用途都与汇款电文相符,根据电文可以唯一无误地确定收款账户,被告就将汇款解付至该账户内,被告的解付手续没有任何错误,该款项也没有进入任何错误的账户内。二、被告没有任何主动退汇的义务。汇款电文中账号、收款人名称非常明确而非不明,被告完全可以、也完全应当依据汇款电文中的信息按时解付,被告当然没有主动退汇的义务。三、被告的解付汇款操作实现了原告的汇款本意。2009年3月27日,原告某集团与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外币借款协议书。原告汇款500万美元给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汇款行为是其履行外币借款协议书的行为,被告的解付操作既完成了汇款电文的指令,也实现了原告的汇款本意。四、原告的所谓损失完全是其自身原因造成,与被告无任何因果关系。五、原告的无理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被告在本案涉及的汇款解付过程中已经尽到谨慎、必要的审查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原告所谓的损失与被告的解付行为没有任何法律因果关系,被告不应该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院查明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9年3月30日,原告某集团申请某银行有限公司从其在该行所开立的账号为0128XXXXXX8151的外币活期储蓄存款账户分三笔电汇支付180万美元、140万美元、180万美元。电汇申请书记载,汇款编号分、别为1209033083004671、1209033083004788、1209033083005094,收款银行为某银行某地前分行某区支行,收款人名称为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收款人账号为381OXXXXXXXXX4274,给收款人附言为拨资款。为此,汇出行某银行某公司于2009年330日向汇入行被告声出MT103电汇报文,被告于当日收报。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由某投资有限公司发起而于2009年3月11日成立的某地法人独资企业,并于2009年4月3日就其经营范围获批增加相关迸出口业务。2009年3月30日,被告某支行国际业务部在系统中打印贷记通知书,加盖某银行某市某区支行国际业务部"业务讫"印章,将上述三笔汇款入账至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该行所开立的账号为381OXXXXXXXXX4274外汇资本金账户内,贷记通知书中载明申报单号。经验资单位分别向被告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某市分局询证,被告、国家外汇管理局某市分局分别于2009年3月到日、2009年3月31日确认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实收资本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某市分局在询证回函中特别指出"缴款人与投资人不一致"。验资单位于2009年3月31日出具验资报告,将上述500万美元作为某投

公司法银行结算合同纠纷案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5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zhufutaobao
  • 文件大小52 KB
  • 时间2020-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