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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网络侵权【谈侵权责任法下的网络侵权】.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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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网络侵权【谈侵权责任法下的网络侵权】摘要:科技是把双刃剑,在网络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其所带给人们前所未有便利的同时,也让人们开始注意到一种新的纠纷的产生:网络侵权。本文就侵权责任法三十六条对网络侵权的相关规定展开对网络侵权界定、构成要件、特殊性以及该法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希望达到对网络侵权较为全面的认识。关键词:网络技术侵权责任法侵权认识随着计算机及通讯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已快速辐射到社会各个领域。互联网的广泛应用空前地改变了人类的生存、生活与生产方式,为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开拓了一个广阔而贴近的空间,给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与此同时,由于网络具有很强的交互性,民事主体的权益也伴生性地受到来自网上的形形色色的侵害。介于此,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为网络侵权案件中各方责任的承担提供了法律依据。网络侵权,是指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各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我国《侵权责任法》将网络侵权放在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中,即说明网络侵权责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我认为,网络侵权责任的特殊性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网络侵权行为发生在互联网空间,加害人在网络空间实施的侵权行为主要侵害的民事利益具有特殊性,如:具有抽象人格意义的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具有知识产权性质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存在于网络空间的财产利益,像银行账号、虚拟财产。二、网络侵权责任具有特殊性,它既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己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构成侵权,应当由自己对被侵权人承担直接责任,也包括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一起承担连带责任。三、侵权行为具有特殊性,数字化技术的应用使网络中存在的信息都是由0和1所代表的物理状态组成的离散信号,不存在连续性,对其所作的修改和删除难以发现和鉴别,具有不稳定性和易变性,因此网络中信息的证据能力令人怀疑。四、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具有特殊性,网络在全球范围的覆盖,突破了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的地理限制,模糊了领土和国家的界限,网络的交互性和实时性使网上信息的传播更加方便快捷。可以想见,网上侵权行为的后果会在全世界迅速蔓延,而权利人却无可奈何。多数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相对于直接侵权行为人与侵权行为受害人而言,处于间接侵权行为人的地位:或是诱导、促成或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因而对受害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或是对他人的侵权行为负有监督的权利和能力,因而对发生的损害负有特殊侵权责任。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两种:1、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帮助侵权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共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在网络侵权中,网络服务的提供者为网络用户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提供了网络平台支持,若其发现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任凭侵权行为实施对被侵权人造成损害,则可认为其对网络用户实施的侵权行为具有放任的间接故意,构成共同侵权。因此网络提供者应对自己造成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提供者承担责任的法律后果,既是对自己过错行为负责,也是为他人的侵权行为负责。2、侵权行为中的替代责任人。“替代责任,实质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和为他人之行为以外的自己管领下的对象所致损害负有的侵权赔偿责任。”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工作人员实施的侵权行为需要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时候,为替代责任。在这种特殊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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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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