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超标车责任保险条款投保附加险的条件 第一条本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附加险内容 第二条保险人同意承保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但超过主险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车速限制或电动机额定输出功率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主险与附加险关系 第三条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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