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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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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9〕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3号)、《自治区教育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教规范〔2019〕13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发〔2019〕101号)等文件精神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自治区及我市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等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大学新生路费补助、中职升高职学费补助、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学前教育免保教补助资金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义务教育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前教育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学前教育幼儿园。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和学前教育幼儿园。第四条学生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教育局按职责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组织市教育局等部门编制学生资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市教育局负责完善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广西学生精准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组织各县区审核上报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组织各县区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工作。北海军分区负责组织各县区兵役机关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入伍和退役的相关认证工作。第二章资助范围和标准第五条普通高校资助范围及标准:(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生每年8000元。(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生每年5000元。(三)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资助比例约占全日制在校生的2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其中一等为每生每年4300元,二等为每生每年2300元。(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博士生研究生每生每年3万元。(五)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全日制研究生,其中硕士研究生按在校生人数30%比例,每生每年8000元标准进行奖励;博士研究生按在校生人数50%比例,每生每年10000元标准进行奖励。(六)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七)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八)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到自治区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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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