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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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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001017( 颁布时间) 20001017( 实施时间)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 204 号( 文号) 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火葬和土葬管理第三章殡葬设施管理第四章殡葬设备和丧葬用品管理第五章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第六章涉及华侨、外籍华人及港澳台的殡葬事务管理第七章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第八章罚则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火葬区和土葬区的殡葬管理。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的方针是: 实行火葬, 改革土葬, 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坚持文明、节俭办丧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动员群众,推行殡葬改革。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殡葬管理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当遵守殡葬管理规定。第五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俗, 少数民族群众自愿改革丧葬****俗的,他人不得干涉。第二章火葬和土葬管理第六条因地制宜地划定火葬区和土葬区, 凡人口稠密、交通方便的地区,均划为火葬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暂划为土葬区。火葬区与土葬区的划分, 由县( 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 下同) 人民政府提出方案, 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意, 省民政部门审核后, 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七条凡在火葬区内死亡的人员,除国家和本办法另有规定外,遗体一律实行火葬。非火葬区人员死于火葬区内的,应就地火化。禁止将火葬区遗体运到土葬区土葬;禁止将骨灰装入棺木再行土葬。第八条火葬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遗体土葬提供墓地、墓穴及其他便利条件。第九条火化后的骨灰按照因地制宜、方便群众、有利管理、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处理。骨灰应存入骨灰堂、骨灰公墓, 提倡不留骨灰或植树代墓等新式葬法。第十条土葬区应建立土葬公墓埋葬遗体,未建土葬公墓的地方,遗体应埋入荒山瘠地;无荒山瘠地的,实行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第十一条土葬区内自愿实行火葬的,应予鼓励,他人不得干涉。第十二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区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河流堤坝、水源500米以内; (四) 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以及重要建筑物、居民居住区500米以内。第十三条禁止利用烈士陵园、烈士墓地从事经营性的公墓销售业务, 禁止恢复或新建专门的宗族墓地, 禁止将已经迁移或平毁的坟墓返迁或重建,禁止为活人立墓。第三章殡葬设施管理第十四条省民政部门应根据全省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改革的要求, 提出殡葬设施的布局方案和建设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五条建设殡仪馆、经营性公墓,经县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州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 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墓地, 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 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兴建殡葬设施,由省民政部门报国家民政部审批。前款所列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申报、审批殡葬设施建设项目时, 应当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布局、规划执行。第十六条殡葬设施由民政部门的殡葬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民政部门的标准兴建。第十七条经营性公墓在一个县所辖范围内应避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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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