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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形式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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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形式研究摘要: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问题是进一步确定赔偿责任制度其它问题的重要前提。文章对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典型责任形式的内涵以及优点与缺点进行了分析,并对多式联运国际立法领域的相关文件做了简要介绍和评析,最后对《鹿特丹规则》的相关内容做了介绍,并指出其对国际多式联运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关键词: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形式;鹿特丹规则在多式联运的发展过程中,各种问题层出不穷。由于联合运输具有运输距离长、中间环节多、参与方众多、涉及面广的特点,也就使得在发生货物灭失、损害以及迟延交付的情况下赔偿责任的认定更为复杂。[1]而认定赔偿责任最核心的前提是明确适用何种责任形式,即确定了责任形式,才能进一步确定责任制度的其它问题。一、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形式评述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是指在多式联运合同项下或相关运输单证关系中,如何依据货物责任发生的不同区段确定适用于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则,还包括在出现不可查明发生区域之货物责任时,如何确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的冲突法制度。[2]概括地说,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有责任分担制和单一责任制两种,[3]其中单一责任制的核心是多式联运经营人需对全程运输负责,具体又有网状责任制和统一责任制两种形式。一、责任分担制责任分担制,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区段承运人仅对自己完成的运输负责,各区段适用的归责原则、赔偿责任限制等按照该区段的法律予以确定。这种责任形式能够充分保护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区段承运人的利益,特别是对多式联运经营人而言,如果不亲自参与运输,就无需承担责任。但是,适用该责任形式的前提是货损货差发生的区段以及该区段的责任主体能够确定,否则就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而在航运中特别是在采用集装箱运输的情形下,由于集装箱具有坚固和密封的特点,一国的口岸监管当局加封放行之后,另一国家的相关职能机构只需验封即可放行,直至在卸货港才有可能开封验货,在这种情况下货损货差发生的区段就很难确定。鉴于这种责任形式对货方的的保护较弱,实际上只是单一运输方式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简单叠加,不能适应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要求,现在已经基本被立法所废弃。二、单一责任制1、网状责任制网状责任制,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各区段适用的责任归责原则、赔偿责任限制等按适用于该区段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予以确定,不同运输方式下的各区段承运人只对自己负责的运输区段负责。在这种责任形式下,货物托运人或收货人可依据违约之债向多式联运经营人索赔,也可依据侵权之债向各区段承运人索赔,但是,不论向谁索赔,确定赔偿责任所适用的法律均为适用于该区段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因此,它充分认识到了多式联运的“复合性”,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多式联运法律与单一运输方式法律的冲突,对现有的保险秩序没有影响。另外,它使得多式联运经营人承担的责任不会超过区段承运人承担的责任,从而简化了两者之间互相追诉的手续。但是,网状责任制没有认识到多式联运作为一种特殊的运输方式所具有的独立性,因此又被称为“易变制”[4],以致在实践中仍存在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其一,这种责任形式得以适用的前提依然是货损货差发生的区段能够确定,但在实践中这个问题的确定并非易事;其二,这种责任形式对逐渐发生的货损以及货物的迟延交付无法适用;其三,对于货方来说,使用网状责任制将使其面临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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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