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梁立光先生: 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广东达生律师事务所受廖建农( 下称“委托人”) 的委托, 指派本律师就解除于 2008 年 12月 17 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并要求你们立即退款给委托人一事致函如下: 一、根据委托人介绍: 2008 年 12月 17日, 委托人向梁立光先生就购买位于广州市东山区培正路 5 之一号 702 房(下称“房屋”)一事与你们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 2008 年 12月 19日, 应签订《购房抵押贷款合同》,办理按揭付款手续。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向梁立光先生支付了 5000 元人民币的定金,向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了 2000 元人民币的代理费。但委托人在 2008 年 12月 19 日办理签订《购房抵押贷款合同》手续时被告知, 梁立光先生卖给委托人的房屋, 未按规定补交房价款, 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上市出售的情形, 并且, 该房屋也未依法办理上市交易的核准手续, 因此无法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也无法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时至今日, 该房屋的按揭贷款手续以及交易过户手续, 均无法完成。二、本律师认为: 由于梁立光先生卖与委托人的房屋, 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得上市出售的情形, 无法办理按揭及交易过户手续, 委托人与你们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根据《合同法》第 94 条的规定,委托人有权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第 97 条的规定, 梁立光先生应退还已收取的 5000 元给委托人, 满堂红(中国) 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应退还已收取的 2000 元给委托人。三、为此,本律师特通知你们,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该合同自本函到达你们时解除。梁立光先生在收到本函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委托人已支付的 5000 元人民币,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应退还委托人已支付的 2000 元人民币。否则,本律师依照委托人的授权寻求法律途径解决此事,追究你们的法律责任。特此致函. 广东达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附受函律师联系方式: 钟伟律师联系电话: 83549693 地址:广州市小北路 65号华宇大厦 17D-E 邮政编码: 51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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