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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第二十章 占有.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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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占有
第一节  占有概述
一、占有的概念和性质
(一)占有的概念
占有,是指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的控制的事实状态。
在实践中,占有可以采用多种方式来体现,但构成占有,至少必须要有两个要件:
1、在主观上,占有必须具有占有的意思。
2、从客观上,占有要求占有人事实上控制或管领了某物。
(二)占有的性质
关于占有的性质问题,是指占有是事实还是权利问题。
多数学者认为,占有为事实,是占有人对物具有的事实上的管领力;但也有人认为,占有不仅为状态,更是重要的民事权利之一,即占有权,是行为人依法享有对他人财产或财产权利所行使的管领、控制、支配、收益之权。我们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而不是一种权利,更不是单纯的所有权的权能。
二、占有的种类
(一)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二)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
(三)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四)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
(五)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第二节  占有的效力和保护
一、占有的效力
占有的效力是指占有所具有的法律上的证明力和强制力。占有的效力通常有权利推定的效力、事实推定、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占有物的使用收益、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等五项内容。
关于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前面已有讲述,下面其余四项谈谈。
(一)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
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又称占有权利的推定力,是指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其为合法并有此权利。这是占有的最主要效力,为各国民法所明定。
关于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说明:
1、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为依占有所表现的一切权利,不限于物权,也包括债权。例如,占有人于占有物行使所有权时,推定具有所有权;于占有物上行使质权时,推定其有质权;于占有物行使租赁权或借用权时,推定其有租赁权或借用权。但是,不以占有为内容的权利不在推定之列,如抵押权等。
2、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不负有权占有的举证责任。
3、权利的推定效力,不仅占有人可以主张,第三人也可以主张。例如,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占有的动产;得援用“推定为债务人所有”的效力;主张该动产为债务人所有。
4、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包括一切占有人,无论占有人的占有是否存在瑕疵。
5、权利的推定仅具有消极的效力,占有人不得利用此项推定作为行使权利的证明。例如,占有人不得利用权利的推定,申请权利登记。
6、权利的推定适用于动产当无疑问,但是否适用于不动产则意见不一。
(二)事实推定
1、占有究竟是自主占有还是他主占有不易判断时,推定为自主占有
2、占有究竟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或者是公然占有还是隐秘占有不易判断时,推定为善意占有与公然占有
3、占有人先前曾经占有,现在也依然占有,则推定其在中间的时段也进行了占有(连续占有的推定)
(三)占有物的使用收益
1、有权占有人对占有物的使用收益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处理。
2、无权占有人对占有物的使用收益取决于其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对占有的使用,《物权法》第242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占有物的收益,《物权法》第24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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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