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收费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及物业管理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城市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同意、领取物价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收费许可证》的物业管理单位,在小区内受业主(小区)管理委员会委托对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以及提供其它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生活相关的服务而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或委托单位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物价部门是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为公共性服务收费、公众代办性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
公共性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服务单位为小区内的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养、公共卫生清洁和保安、绿化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务,而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特约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根据小区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个别需求提供特约服务而向小区内个别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六条 城市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价格管理形式:
公共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公众代办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特约服务收费除物价管理部门有统一收费标准者外,均由小区内的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与物业服务单位协商定价。
第七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由住宅小区物业务管理服务单位根据对小区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所能提供的服务项目、费用情况,经业主管理委员会同意,向当地物价管理部门申报,由当地物业价管理部门商当地小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实施细则管理规定的幅度内,以独立小区为单位核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众代办性服务收费,由委托单位与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在当地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议定。
公众代办性服务收费,由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向委托单位收取代办取务费,不得向小区内的产权人、房屋使用人收取。
实行协商定价的特约服务收费标准由所在小区内的物业产权人、房屋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公共性服务收费项目所含服务内容及标准。
(一)公共设施设备维护费。是指为保证异产毗连房屋共用(有)部位设施、设备的及时维修保养以及电梯和二次加压供水设施正常运行而向房屋产权人收取的费用。包括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楼道、屋面、上下水道(包括下水井)、共用水箱(蓄水池)、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共用天线、消防设施和采暖系统等的定期养护和维修及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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