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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会计处理.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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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会计处理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 ( 2014 ) 31-0077-03 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4 年第 7 号公告, 以下简称“7 号公告”)规定,湖北省自 2014 年4月1 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财税〔 2012 〕 38号, 以下简称“ 38 号通知”),“7 号公告”明确将“耗用籽棉生产皮棉”纳入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并确定了其扣除标准为“耗用籽棉生产的皮棉,平均单耗数量为 ”。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特点(一)进销税率一致,消除了税额“倒挂”现象在原来的凭票扣税法下,棉花企业销售时按 13% 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收购时按 13%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相当于按 % ①的进项税税率计算进项税额。所以棉花企业在毛利率较低时, 就会出现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倒挂”现象。也正是因为农产品收购企业存在这种进销税额“倒挂”现象, 才出现了许多不法分子注册成立皮包公司, 专门虚开增值税发票牟利的现象。施行核定扣除法后,“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8 号通知)”, 农产品的进、销税率都统一为 13% , 从根本上消除了税额“倒挂”现象,使得虚开增值税发票再无利可图。(二)核算要求较高,操作难度较大 1. 单耗标准问题“ 38 号通知”要求:在投入产出法下,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由于不同企业单耗会存在差异,比如自动化程度高、操作规范、管理水平高的企业, 单耗相对低些;即使同一企业的不同阶段单耗也会存在差异,比如筹建期、设备磨合期、新产品试产期,单耗相对会高些。如果不考虑企业实际,所有企业一刀切的采用同一个标准, 将会使强者更强,弱者愈弱,使企业在筹建期、转产期面临更大的挑战。 2. 平均购买单价问题“ 38 号通知”要求: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 扣除率/( 1+ 扣除率)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 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 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为了取得准确的农产品耗用数量, 就要求企业在核算产品成本时, 不能仅按“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等成本项目核算, 对于该产品所耗用的直接材料, 还要分品种登记耗用数量。为了取得准确的农产品购买单价, 在购进农产品入账时, 要分别设置买价和杂费明细科目,分开核算各自发生的费用。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会计账务处理及变化对比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上述特点, 按照相关文件政策规定, 结合增值税、会计核算相关要求, 笔者就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运用投入产出法核定扣除前后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的会计处理作出如下分析及对比。(一)购进农产品的会计处理凭票扣除法下,农产品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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